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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城投+央企》》》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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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9号,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期恒大地产新增了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5.5亿,被执行人包括恒大地产旗下的多家公司,执行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恒大地产存在数百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过393亿元,同时还存在多条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和中本案件信息未履行总金额超过39亿元。看来恒大的翻车路慢慢且修远,恒大商票的持票人切记保留好债权债务关系,增加自己的回款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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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你是这些商票的持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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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追索的金额不同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i初次追索的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的金额包括: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己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的费用。可见,随着追索次数的增多,法定利息和迫索费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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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持票人权利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的持票人权利,自然涵盖一系列综合性因素,即持票人(主体)、票据本身(客体)、持票人在票据整个流转过程中相关的民商事行为(行为),包括其票据行为、票据法上行为、以及其他票据基础关系上的民事行为。结合我国票据法的基本规定,本文认为,构成持票人权利须具备以下要件: 01 持票人应当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票据行为人,应当认定为也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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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但是毕竟不能等同于货币,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 持有票据不等于享有票据,持票人的权利首先与该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持票人只有正当地取得并持有票据、正当地进行票据行为、相关的民事行为,才可享有和行使完整的持票人权利。本文通过对票据的取得和持票人权利的完整、合法及其有效性的分析研究,认为持票人通常须基于以下情形取得持票人权利: 一、因发行而取得 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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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是否作成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的签章是否真实,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者本人。 四、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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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的类型 依记载后的后果,此类事项又分两种: ①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无益事项。这类事项既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一经记载,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记载。此处的记载无效,仅指该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仍然有效,该项票据行为本身亦仍有效。各国票据法中,常有“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效”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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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背书连续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易于行使权利。 在民法上,债权人想要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权利时,该债权人必须证明对方是债务人以及对其拥有债权。在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也是如此,票据持有人必须证明对方为票据债务人以及持票人对该债务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证明前者为债务人是对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进行的事实证明,依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来实现。与此相对,对自己为债权人的证明,在通常情况下,因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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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背书连续性的效力,包括对持票人的效力和对付款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对持票人而言,背书连续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即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具有连续性,就可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票据权利属于具有很强流通性的权利,正常情况下,一张票据要在许多人中间辗转流通,除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某种原因关系外,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并无原因关系,甚至互不相识。这时,如要求持票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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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一般来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定: 1.各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 所谓形式上有效的背书,是指背书应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形式,主要是针对背书人的签章而言。如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背书人根本就没有签章,则背书因形式不具备而无效。 2.背书的记载顺序具有连续性。 具有连续性,是指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如在第一次背书中,背书人为A,被背书人为B;在第二次背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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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证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的涵义有多种界定,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背书连续仅以形式上连续有效的背书存在为前提,至于实质上该背书是否有效,再所不问。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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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 背书不连续的形式 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不连续的法律效力 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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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目前,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功能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基本业务功能包括与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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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据空白背书转让的四种方式 一、依交付而转让 票据依交付而转让,是指背书人(执票人)在票据上不做任何记载而将汇票交付于票据受让人。票据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空白背书之汇票,得依汇票之交付转让之。”汇票作为提示证券和交付证券,以交付为转让方式是票据流通的通则。空白背书因未记载被背书人,所以不存在背书连续性的问题。由此可见,汇票经过空白背书以后的再转让,其效果与无记名汇票完全一样。空白背书的转让因为没有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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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商票##票据追索#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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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图片 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票顾名思义就是银行到期兑付的,商票是到期企业来兑付,从信用等级和安全性上来说,银票要比商票好,流动性高。说白了承兑汇票就是承诺将来会给你钱的证据,手上没现金,给你张承兑汇票,自己去兑吧。现在没钱,保证在票据支付期限内,将来会给你钱。相当于欠条,流通起来方便。 图片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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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地产逾期潮,多样的和解方案 随着一波又一波的地产商票逾期,不少地产公司提出了各种协商方案。以票换房、换车位、换商铺;追加逾期利息换开展期票;分期付款展期协议。诸如此类的和解方案纷纷上线。当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近期有一位票友就发来这样的提问:票据逾期,与承兑人达成和解,放弃了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再向其他背书人要求逾期利息? Q:票据逾期,与承兑人达成和解,放弃了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再向其他背书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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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含义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二、背景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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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它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明确票据责任的主要前提和条件,因此,选择正确的背书位置,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首要前提,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不能正确选择票据背书位置,致使票据因背书位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而被退回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资金的正常周转和运用,并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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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不停的被系统删贴,弄的我想发点连续的内容,都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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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中的一个重要子市场,在票据市场中,票据经纪人的角色十分特殊。由于票据经纪人的积极参与,对票据市场的快速成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今,随着票据市场风险逐渐暴露,规范票据经纪行为、促进票据市场稳健发展的呼声日益增强。如何规范票据经纪行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我们就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一下。 一建立票据经纪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1.支持规范的票据经纪机构获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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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再贴现业务的贴出人必须是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银行或财务公司,贴入人必须为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由银行、财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方能完成。 银行和财务公司可以办理转帖现业务。贴入人和贴出人可以签订转帖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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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现在商票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实体企业的上下游结算。商票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是依托企业的信用,向收款方开出具有付款承诺的一种支付凭证。它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商票是比较传统的,付款期限最长是6个月,单张票据金额不会超过1000万元,而电子商票付款期限最长是12个月,单张票据金额不超10亿元。因此电子商票应用更广泛,我们统称为“电票”。 电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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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电子承兑汇票是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将下落不明的票据找出来,确定票据的实际占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因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导致票据下落不明。 1、由于电子承兑汇票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人民银行的ECDS系统里统一集中保管,这个系统是国家级的金融系统,具有防御灾害级风险的能力,不可能出现纸质票据那样灭失的可能。 2、电子票据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系统清楚查询流转情况,精准确定当前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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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票据承兑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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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什么是电子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承兑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后,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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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特点?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体有以下特点: 1.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 2.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3.以网络数据传输代替人工实物传递; 4.以计算机录入代替人工书写; 5.付款期限由最长六个月延长到一年。 纸票最长期限是半年,为什么要把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期限延长到1年呢?原因如下: 1.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 2.增强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 3.活跃票据市场。 4.推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