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明确票据责任的主要前提和条件,因此,选择正确的背书位置,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首要前提,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不能正确选择票据背书位置,致使票据因背书位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而被退回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资金的正常周转和运用,并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背书的位置是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具体说包括以下两点:
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
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
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
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票据本身允许背书的位置没有再行背书的余地。
2、粘单的第一运用人应在作成背书前,将粘单正确粘接于票据贴粘单处,并在粘接处签章,以明确粘单的第一运用人,证明粘单的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背书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要根据背书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选择合理的背书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证背书,就因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书位置就不相同,一种情况是为承兑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正面;一种情况是为背书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背面相应的位置,两种情况下都要注明被保证人名称。
明确了上述一般原则,并在工作中根据自身业务须要,正确的选择背书位置作成背书,及时委托银行收款或将票据交付他人,这样,就能有效防止票据纠纷,正确行使票据权利,从而满足业务发展的须要。
对此,《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背书的位置是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具体说包括以下两点:
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
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
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
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票据本身允许背书的位置没有再行背书的余地。
2、粘单的第一运用人应在作成背书前,将粘单正确粘接于票据贴粘单处,并在粘接处签章,以明确粘单的第一运用人,证明粘单的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背书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要根据背书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选择合理的背书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证背书,就因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书位置就不相同,一种情况是为承兑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正面;一种情况是为背书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背面相应的位置,两种情况下都要注明被保证人名称。
明确了上述一般原则,并在工作中根据自身业务须要,正确的选择背书位置作成背书,及时委托银行收款或将票据交付他人,这样,就能有效防止票据纠纷,正确行使票据权利,从而满足业务发展的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