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的1836
直到1836年时,欧美的很多国家已经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或多或少地采用了一定程度的选举制度,例如英国采用的是财产投票,美国采用的是资格性选举制,厄尔多瓜采用的是地产投票制度
事实上,选举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相当多的理由会排除掉一个人的选举权,比较典型的有:
1、种族和宗教,例如在较长的时间内,天主教徒在英国没有投票权,非白人在美国没有投票权
2、性别,实际上古雅典妇女就不能参与选举,在近代,妇女也长期没有选举权
3、年龄,即使是普选制,也会有年龄限制,一般在18岁左右
4,居住地,由于辖区制度,一部分居民可能没有居住在有效辖区内,从而失去投票权,比如波多黎各的美国居民至今也没有获得投票权;同时,在一些国家,移居海外的居民可能会失去投票权
5,国籍和归化,绝大多数情况下,选举权都只针对本国国民,不过在英联邦,英国公民可以和本地公民享受同等的选举权;对于归化的公民,大部分国家都规定需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获得选举权
6,职业,部分国家的军人和警察没有选举权
其中,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在其他系统中有一定体现,但在power分配法律中,最重要的划分依据是财产和识字
在普选制出现之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只有纳税公民才具有选举权,甚至很多国家要求公民付费选举,这对公民的财产提出了一定要求,而在一些只有地产税的国家,自然是只有土地所有者才能投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地产投票制度
普鲁士在1848年后采用了三级选举制度,按照纳税多寡将人群划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税收总额相等,其选举出的选举人数量也相等。由于贫富差距,前两级的人数远少于第三级,这意味着他们投票的效力要远高于第三等级,这也是一种财产投票制度。这种非常类似V3中三个阶层的划分

而在十三殖民地,较长时间内都规定了参与投票的财产资格,在美国建国时,也只有部分符合资格的男性才具有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