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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朝的六大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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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从2楼开始。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2-25 10:17回复
    帖子很久以前发过,如今被度娘隐藏,只能我自己看到,现在把帖子重发一下。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12-2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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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对抹黑元朝的一系列谣言、谎言的驳斥,包括:
      “九儒十丐”、“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初夜权”、“十户一菜刀”、“杀汉人五大姓”、“不准汉人老百姓取名字”,具体如下: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12-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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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会还是蓄意歪曲?
        关於元代的六大谎言(一):关于所谓的“九儒十丐”
        原作者:北极熊8366
        所谓元代知识份子地位低下,“九儒十丐”之说,恐怕是关於元朝的诸多谣言之中流传最广的一种说法,甚至堂而皇之登入历史教科书之列。那麼,此种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元代儒士地位究竟如何?
        所谓“九儒十丐”之说,出自两位南宋遗民之著作,一为谢枋得之《谢叠山集》卷二《送方伯载归三山序》,一为郑思肖之《心史》中《大义叙略》。要辨析此说正伪,便当考其人其文。
        谢枋得(1226-1289),南宋末官员、字君实、号叠山,曾率军抗击元兵。宋亡之后,流落建宁,元廷多次徵召,均坚辞不仕。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福建行省参政魏天佑将其强送大都,谢枋得遂绝粒殉节。
        郑思肖(1241-1318或1238-1315),南宋诸生,原名不详。宋亡后因心怀故国,改名思肖(肖者赵也)。其人“坐必南向,闻北音而走,誓不与朔客交往”(陶宗仪《南村辍耕录》),画兰不画土,谓“土地尽为番人夺矣”。
        以此二人生平来看,谢郑二人均有明显的反元情绪,其著述亦有明显矮化甚至歪曲元朝的倾向。且二人均死於元初,无从得知元代中后期社会实际情况。当然,仅凭作者立场,亦不能证其说法必伪。但分析二人著述,其可疑甚至违背史实之处却绝非一两处。
        首先来看《谢叠山集》中之说法:谢枋得并未说“九儒十丐”乃是元代定制。相反,他说“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之说,乃是“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的戏谑之语。
        而郑思肖之《心史》,则更为可疑。此书于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仲冬八日为人从吴中承天寺井中所得,发现时,其书藏于密封铁匣,外裹白垩,沉于水中,开启之后“楮墨犹新”。如书中所载属实,乃沉于1283年(元至元二十年),至发现之时,已历365年。以一铁匣沉于水中近400年而完好无损,殊为诡异。且书中所载之事,多有谬误荒唐之处,如袁枚就曾指出:“(《心史》)所载元世祖剖割文天祥,食其心肺,又好食孕妇腹中小儿,语太荒悖,殊不足信。”故如谈迁、徐乾学、袁枚等人,均认为其书为明末伪造。
        当然,仅考其出处,还并不足以证其谬误,还需要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那麼,按元代制度,儒士真实地位如何呢?
        首先,我们来看元代的户籍制度。元代政府依照职业和社会职能不同,将全国居民划为了若干户别,《元史》中称为诸色户计。元代文献中比较常见的户计有:军、站、民、匠、儒、医卜、阴阳、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神职人员)、答失蛮(回教神职人员)、斡脱(高利贷经营商)、商贾、灶(盐业)、船、弓手、急递铺、打捕鹰房等。因此,所谓的分全国为十等人之说,本身就毫无根据,站不住脚。
        其次,不同的户计,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军户的义务就是当兵,站户的义务就是维持国家驿站系统(元代称站赤)。而儒户的义务,则是保障每户至少要有一人读书,随时准备在国家考选吏员时候参加考试,以备徵召。在权利方面,由於儒户是属於“劳心者”范畴,因此,儒户在元代是不需要负担一般人民所需要负担的各种劳役差发,除此以外,儒户还可以豁免丁税,四顷以内的土地亦不需要缴纳地税,而且所有在籍儒士均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廪给,而在学校就读的生员,亦由学校提供每日两餐(《庙学典礼》)。此等待遇,远超于其他户计。
        再者,从政治地位来看,儒士之地位亦非其他户计所能比拟。按《元史·百官志》之中对於官员铨选制度的记载来看,元代的官员选拔主要有三条途径:1、怯薛(即宫廷宿卫);2、吏进;3、科举。其中,怯薛来源主要是元朝建国时所确立的九十五户“大根脚”家族子弟,约占元代官员总数的十分之一,此处不论。元代科举始於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终于元惠宗(即元顺帝)至正二十五年(1366年),共计五十一年,其中有六年因奸相伯颜擅权中断(1336-1342),科举持续时间共四十五年,开科十六次,共取士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汉人和南人(亦即儒户所属族群)约600多人,人数殊少,亦不足论。因此,真正作为元代官员铨选,特别是中下级官员铨选的主要渠道,则是吏进,这也是元代官员铨选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的一点。
        中国历代,特别是自隋唐以降,官、吏分野,吏员,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办事人员要想擢升为官,难比登天。唯元朝例外,元代受蒙古人实用主义之影响,中原传统观念拘束较少,官、吏界限并不如其他朝代那样明显。因此,元代大量官员是从吏员中擢升。而且,元代的吏员地位亦较之其他朝代更高,某些政府机构的吏员最高可有六、七品之品级。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12-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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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前期虽然长期未开科举,通过吏进之门,仕途并未向儒士阻塞。相反,元代一直将以儒为吏作为既定国策之一,并长期执行。如世祖时,就发布政令:“定令儒生愿试吏郡县者,优庸之。”仁宗时,“有召,省掾用儒士擢入”,“仁宗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元人陶安亦有论述:“朝廷以吏术治天下。中土之才积功簿有致位宰相者。时人翕然尚吏。虽门第之高华,儒流之英雄,皆乐趋焉。”
          另外,还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元代前期虽然未开科举,但吏员选拔同样是采取考试选拔的制度,如果再加上官、吏之间比较顺畅的流动环节,元代的官僚制度实际上较其他朝代更加类似于近现代的公务员制度,此亦元代政治制度之中蔚为可观的闪光点。
          从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儒士非但社会地位并不低下,实际上无论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地位都远较其他户计更为优越。而且,当然,由於民族等级制度,以及讲求“根脚”大小的问题存在。终元之世,高级官员一直为开国之初的“九十五千户”所垄断。然而,所谓“九儒十丐”之说,亦实属荒谬不经之言。
          注1:九十五千户:元代开国之初所立下大功的九十五个家族,被封为世袭千户。除了蒙古贵族以外,亦有色目人、汉人家族,如赛典赤家族、张柔家族、史天泽家族、严实家族等。
          注2:元朝灭亡前后殉节的儒生多得很。明初汉族士人怀念元朝亦是普遍心态,钱穆还对此感到很不爽和很不理解呢!元明易代虽然是中国史上第一次全面的「由夷入夏」,但真正影响士人对生死与仕隐抉择的因素是「君臣大义」,而不是「夷夏之辨」。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9-12-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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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3:被湮没的元末亡国殉节的汉人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12-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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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4:古人讲的是忠君,“食君之禄,忠君之事”,他们在乎的不是皇帝是哪个民族,而是他是否“行汉法”。 明代何瑭评价元代许衡的一段话:
                  “独近世儒者谓公华人也,乃臣于元,非春秋内夏外夷之义,有害名教。搢绅之士,间有惑于其说者。瑭尝著论辩之大略以为:中夏夷狄之名,不系其地与其类,惟其道而已矣。故春秋之法,中国而用夷礼则夷之,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无容心焉,舜生于东夷,文王生于西夷,公刘古公之俦皆生于戎狄,后世称圣贤焉。岂问其地与其类哉?元之君虽未可与古圣贤并论,然敬天勤民,用贤图治,盖亦骎骎乎中国之道矣。……况元主知尊礼公,而已行道济时望之。公亦安忍犹以夷狄外之,固执而不仕哉……由是而观,则公之臣元,无不可者。”
              注5:其实历史上大名鼎鼎的张三丰,生辰时间跨越南宋、蒙元和明朝三个朝代。名通,又名全一,字君实。张三丰并非像金庸、梁羽生两人在《倚天屠龙记》和《武当一剑》中写的那样,不但不是一个英勇的反元义士,而且在忽必烈时期任中山博陵令。后来看破红尘遁入道门,在武当山上开宗立派。
              金庸在他的名著中,“歪曲”过丘处机和张三丰两位大侠,无非是夷夏思想作祟的结果。历史上的丘处机在金庸小说里是坚定的南宋支持者,先抗金后抗蒙。其实,丘处机年轻时受金国统治者委托,曾经成功劝降山东的农民起义军----“红袄军”;70多岁时万里迢迢从山东跑到阿富汗去见西征途中的元太祖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命他掌管天下道教。丘处机的政治立场自然很明显了。
              张三丰是元朝遗民,在《倚天屠龙记》中却成了反元领袖。张三丰他在元代曾参加过官吏选拔做过县令,元亡后依旧自称“大元遗老”、“托仙远遁,以全事元之节也”。因而以元朝遗老自居。朱元璋、朱棣父子都想借张三丰之名神化君权,多次遣使降诏请张三丰赴京,可连他的踪影也没见着。洪武十七年,他作《无根树》丹词时署名为“大元遗老张三丰”,表明“托仙远遁,以全事元之节也”自然不会事新朝。(可见于《张三丰全集》)
              关于张三丰和丘处机的政治立场详细资料,均可查阅微机百科。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12-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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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丰自称“大元遗老”的众多史料证据:
                http://tieba.baidu.com/p/6350832872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12-2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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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其他资料对谣言“九儒十丐”的驳斥:
                  大哉乾元---对元代社会的再认识(转载),里面有对“九儒十丐”等问题的驳斥
                  http://tieba.baidu.com/p/410503340
                  【论文】说“九儒十丐”和儒士儒学在元代的地位——对“九儒十丐”谣言谬论的驳斥
                  http://tieba.baidu.com/p/1433297118
                  元代对儒家的崇敬
                  http://tieba.baidu.com/p/546697136
                  对“九儒十丐”谣言谬论的驳斥------元代儒户浅释
                  http://tieba.baidu.com/p/1169074721
                  陈寒鸣: 辽、金、西夏、元朝的儒学
                  http://tieba.baidu.com/p/134489656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9-12-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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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会还是蓄意歪曲?
                    关於元代的六大谎言(二):
                    关于所谓的“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
                    原作者:北极熊8366
                    关於这一点,吾只知此说法流传甚广,亦充斥于各种教科书,却不见其最早出处为何。但毫无疑问,此说法亦为具有普遍影响之关於元代谣言之一。那麼,事实究竟如何,下面将加以说明。
                    要谈及此问题,首先应当从元代司法制度情况开始予以分析。而要分析此问题,首先要讨论的第一点,便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烧埋银”制度。
                    “烧埋银”之含义,乃是由罪犯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被害者亲属,以作丧事只用。“烧埋银”制度,本为中国古代汉族法律体系所无,而是来自于蒙古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命价”制度。然而,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此制度亦发生了演变。
                    《元史·刑法志》中所载之元代五刑,为“笞、杖、流、徒、死”,与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无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因此可见,烧埋银制度并非元代司法制度中之主刑。
                    纵观《元史·刑法志四·杀伤》篇目所罗列之具体罪名中,凡属人命案者,均需徵收烧埋银,且对徵收对象,并无民族身份之特殊规定。此外,烧埋银亦非单独之刑罚,而是附加于主刑之上的刑罚,例如:“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因此可见,烧埋银制度在元代法律中,并非是一主刑,而是具有附加刑和赔偿性质之制度。一如现代司法制度中所谓“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之性质。
                    烧埋银制度虽起源于蒙古族传统之“命价”制度,但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这一制度与中原传统法制结合,其性质和作用已大相径庭。因为按照蒙古传统习惯法而言,命价可以抵罪,乃是主刑。但在元代法律制度之中,烧埋银却是附加刑,不能抵偿本罪,具有民事赔偿性质。这一点不但较蒙古族传统习惯法有了很大进步,而且较之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司法制度,亦是一伟大创举和进步。烧埋银制度,不但适用于斗殴凶杀案件,亦适用于其他致人死命之情形。例如,按照元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间被刑讯致死等情况,均亦需徵收烧埋银。因此,元代的“烧埋银”制度,不但并非是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而且乃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闪光点。这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上不仅空前,亦为绝后。明清以降,又无烧埋银制度,虽在司法实践中亦时有实行,然而在立法理念上,不得不说较之元代又发生了倒退。
                    事实上,所谓“蒙古人杀汉人只赔偿驴价”的说法,笔者认为,应当来自如下一条:“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元史·刑法志四·杀伤》)除此之外,其他罪名中,均无关於罪犯民族身份之规定。然而,这一条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发生情形,即“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出有因:争执、醉酒;2、殴打致死。这一界定,与《元史·刑法志四·杀伤》所规定的第一条“诸杀人者死”并无冲突。或者说,这一规定,实际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伤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汉人,那麼依照元代法律,亦属於死刑,而非“断罚充军”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烧埋银之标准为白银五十两。由於白银是从清代才由欧洲大量流入中国,因此元代之银价较之后来要贵得多,按照元人笔记记载,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而不得不将“女孩儿折烧埋银”。可见,五十两烧埋银,在当时殊为不菲,绝非区区驴价所能抵偿。
                    当然,这里并非就是说元代司法制度就不存在民族压迫制度。事实上,烧埋银之瑜,并不能掩饰他处之瑕。元代法律中公然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有司”,就证明了蒙汉两族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的不平等性。此外,前面笔者所述之“乘醉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亦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些蒙古人减轻罪责之护身符,因为“如争执、醉酒”等情形,既不好界定,按照现代法律理念而言,亦不属於可以宽减的“过失”情形。这一点,既可以说是元代立法者在观念上还不够科学,但也未尝不是民族不平等,故意开后门的一种体现。但以上却均与烧埋银制度本身无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体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如传言所谓那样“元代蒙古人杀汉人赔钱即可了事”,而且烧埋银制度,确是元代法律制度中可贵的、值得赞许的特色和进步之处。
                    注:关於烧埋银制度的再说明:元代法律规定,烧埋银基准为五十两白银,某些情况下亦有加倍徵收之规定。适用於各种涉及人命的案件,烧埋银由被告或其家属直接偿付苦主,如被告方无力偿付,则由官府代为偿付。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9-12-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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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所谓的“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这个说法的来源:
                      赔一只驴,出自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的记录:合罕窝阔台一次看契丹人剧团表演色目人偷东西,的一句话,主要是当时当地偏袒色目人的。并不是元朝法律。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原文记载如下:
                        第一部,第32篇《合罕言行录》,第[iii]节:
                        一个戏班子从契丹来,演出前所未见的奇妙契丹戏。其中一幕有各族人的场面,当中是个有长着白胡子,头上围着头巾的老头。缚在马尾上给到倒拖着走。合罕问着扮演的是谁?他们回答说,这表示一个叛乱的穆民,以此士兵用这种方法把他们用乡村拖出来。合罕命令停止演出,并叫他的仆从从库藏中取出来自呼罗珊和两伊剌克等地的各种珠宝,如珠子,红玉和绿玉等,并取出织金料子和衣服,阿拉伯马,以及来自不花剌和帖必力思的武器;又取出从契丹运来的东西,那是质量较差的衣服,瘦小的马匹和其他契丹产品;所有这些东西他命令并排的放着,以致可以看出差别有多大。接着他说:“最贫穷的穆民有很多契丹奴隶,而契丹的大异密却连一个穆民驱奴也没有。这个原因只能归造物主的慈恩,他知道各族的地位和等级;这也和成吉思汗的旧扎撒相符合,据此一个穆民的命价是四十巴里失,一个契丹人的命价是一头驴子。鉴于这些这些证据和证明,你们怎么拿伊民百姓当笑料呢?你们犯的这个罪行应当受到惩罚,但我饶了你们的命。以此作为全部报酬,马上从我面前离开,不许再在这个地方出现。”
                        (何高济先生 据 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J.A.Boyle英文版翻译,商务印书馆印行)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9-12-2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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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的文章的相关注解:
                        注1:烬余录,或者是彻底伪造,或者是错误满篇。其里面穆桂英挂帅之类的记录,怎么说也不像是真实历史。
                        注2:西方入侵之前,根本没有现代民族国家意义的中国。古代的王朝,无论汉唐,均是一家一姓之国一家一姓之王朝。北宋灭南唐,不过是赵氏家族要灭掉李氏家族的政权而已。不过都是在一个文明体系之下的王朝更迭而已。以近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概念去衡量古代王朝国家,无异於削足适履。按此逻辑,中国亡国已逾四千年。因为商之於夏,周之於商,皆为异族入侵。特别是周人灭商,改变了古典中国文明的很多特性。
                        注3:商部族源出东夷商部族原为东夷族的一支,在今大致已为学者共识。
                          资料来源:东夷人的商族一支,建立了商王朝 。(转)北京大学,张富祥的文章
                          网址:http://tieba.baidu.com/f?kz=702521947
                        注4:周人源出西戎一说,历来不为史家重视,殆因其有悖于华夏正统观念。然而,文献与考古都昭示我们,周人的祖先并非华夏,而是与西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能揭示周人祖先之西戎出身的,无疑是其始祖传说。周人始祖名为弃,号为后稷,其母为姜嫄,显系出自羌人部落(姜、羌同源,为阴、阳之别),而羌人正为西戎的一支。
                          资料来源:先秦秦汉周边民族考证之一——古羌(ZZ)
                          网址:http://tieba.baidu.com/f?kz=134259172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9-12-2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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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会还是蓄意歪曲?
                          关於元代的六大谎言(四):
                          关于所谓的“十户一菜刀”
                          原作者:北极熊8366
                          十户一菜刀之说,余不曾见诸於史籍笔记,只是道聼涂说而已。且此说法流传亦多有不一,有十户一菜刀者,有三户一菜刀者,有二十户一菜刀者。
                          且不管究竟是几户一菜刀,要论及这个问题,首先得从中国古代对民间的兵器管制制度谈起。
                          中国古代历代专制王朝为了维系统治,防止人民反抗,往往采取对民间持有兵器进行收缴和管制。这种做法从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开始,直到清朝,绵延2000多年而不断绝。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各重千石”。而网上流传所谓宋代不禁民间兵刃,亦属谬论。例如北宋开宝五年(970年)公布之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并且这一禁令在淳化二年(991年)、景佑二年(1035年)、庆历八年(1048年)、嘉佑七年(1062年)等不断被重申。所谓宋代之弓箭社,实际上乃是边境地区的民兵组织,而非普通民众,而且宋律规定,弓箭社训练所用武器在训练结束之后“悉送于官”,根本不会让民间长期持有。此外,宋代不但对兵器进行管制,甚至连民间对於兵书的学习和研究亦加以禁止。例如,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诏:“天文兵法,私习有刑,著在律文,用妨奸伪”因此,对比其他朝代,哪怕是所谓“最宽松”的宋朝,元代对於民间持有武器的禁令,亦无本质不同,也谈不上是什麽新鲜的措施。武侠小说上所谓古代游侠手持奇门兵刃旁若无人行走于都会大街上的描写,纯属虚构。若真有人如此,早就被锁拿见官了。
                          当然,历朝历代,随著统治情况的不同,对於民间武器的管制力度亦有所区别,那麼,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呢?下面笔者将仅就《元史》中所记载的部份较为典型的关於武器管制的部份进行罗列和阐述:
                          首先,是《元史·刑法志》部份: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职制下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锦缎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食货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彩纸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 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 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 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 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 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 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禁令
                          此外,元代对於汉人武器管制禁令,最严苛的时候乃是元惠宗(即元顺帝)朝伯颜擅权之时、后至元三年四月(因元世祖亦有年号为至元,故别以前后)颁布禁令,然而这一禁令在八月即宣告废止(详见《元史·顺帝本纪》),持续时间不过四个月不到。
                          纵观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禁令,无论是力度还是管制范围,基本上较前代王朝并无多大区别。汉族平民所面临之武器携带限制,亦与前代各王朝相去不远,只不过元代武器禁令,大多针对汉人和南人,确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意味在其中。然而,这与传言所谓“十户一菜刀”之语,相去甚远矣!
                          如笔者前文《是误会还是蓄意歪曲?关於元代的六大谣言(三)》中所述,元代从未实行过保甲制,地方管制实际上甚为宽松,元政府亦无实行如此严苛制度之条件。因此,综上所述,元代政府对於民间武器管制之力度,在历代专制王朝之中,尚属正常,并无特别严厉之处。元代之情况,与其说是汉人无持有兵器之权利,毋宁说是蒙古人在此方面有特权而已。至於所谓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之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9-12-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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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古今中外的王朝,对于个人以及民间组织拥有武器,没有一个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都有或松或紧的管制。
                              元代在这方面显然是偏紧而有民族区别对待的特色。但归根到底,是根据参加革命早晚、对政权的向心力大小、彼此的互信深浅决定的。
                            注2:李鸿章曾说过:“倘山陬海隅,有不肖之徒,潜师洋法,独出新意,一旦辍耕太息,出其精能,官兵陈陈相因之兵器,孰与御之?鸿章所为每念及此,不禁瞿然起立,慨然长叹也。”
                              以上李鸿章所言,就是王朝统治对于民间武器态度的心声。
                            注3:对于任何王朝开国的大规模杀人,都很让人纠结………
                              不过中国社会的逻辑是,如果开国没有大规模杀人,就会很快发生补杀。到资源与人口大致均衡,居民奴性上升,人性下降,才能稳定治理,实现盛世。
                              王莽禅让得国,很快国乱,东汉开国,杀得血流成河,稳定下来了。
                              隋朝和平得国,灭陈破坏也一般。国祚不长,唐朝开国,一场好杀,到开元盛世也没有回复到隋炀帝时的人口水平。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9-12-2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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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和历朝历代杀戮问题辨析合集(最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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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9-12-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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