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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
20世纪70年代,两次能源危机的相继爆发使能源问题凸显,能源安全的概念被提出。到了80年代,人们对能源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能源安全按照其原则和追求的目标可以被定义为: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使用安全的统一。前者指满足国家生存和发展正常需求的能源供应保障的稳定程度,后者指能源消费及使用不应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构成威胁。


112楼2013-09-2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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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安全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召开人类环境会议,首次提出经济增长应该与生态环境相适应。1983年联合国成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环境安全概括而言就是由于人类生产生活导致的环境恶化、退化对人类安全构成了威胁。涉及领域包括:温室效应问题、人类环境污染、臭氧层的破坏、土壤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有毒废物的跨国转移等。


    113楼2013-09-2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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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产生而出现,各国因信息化的程度不同,对信息安全的界定也不同。对其的普遍认识是:信息安全共包含两大部分,一是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一是网上信息内容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的三个基本方面:一是事关本国和其他实体的经济、政治、安全等机密信息不被其他方面获取;二是本国经济、政治、社会等国家安全不受外来错误信息干扰和影响;三是信息基本设施和功能的运转不受干扰和破坏。


      114楼2013-09-2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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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势体系
        指在国际体系内,各国力量通过分化、合作的方式达到力量分布的大体平衡,任何一国不可能处于绝对优势或控制全局的地位。根据他们的看法,如果某个国家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就会激起强国的侵略野心,从而引发战争;如果主要国家之间的实力大致均衡,就会抑制国家发动战争的动机。在历史上,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英法俄普奥之间的多极均势和1945年以后美苏之间的两极均势就是均势体系的典型。


        116楼2013-09-2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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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体系变革论
          罗伯特·吉尔平在《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一书指出,国际政治的变革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居支配地位的大国的衰落与新兴大国的崛起。对于居支配地位的大国的衰落来说,最具吸引力的反应是消除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当衰落的国家还拥有军事优势的时候,他常常依靠发动防御性战争来消灭或削弱新兴的挑战者。”因此,”在面前出现衰落或战斗的选择时,政治家大多选择战斗”。吉尔平认为,解决国际体系结构与权力分配之间不平衡的主要手段是战争,尤其是霸权战争。


          117楼2013-09-2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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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转移理论
            该理论强调权力分配的变化会增加战争爆发的危险,奥根斯基认为当权力差距缩小时,尤其是一个敌对的力图改变现状的挑战者与曾经较为强大的现状维持者之间实力接近时,战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换言之,战争源于大国间的增长速度不同,特别是当主导国与挑战国增长速度的不同使后者能够超越前者时。与吉尔平不同,奥根斯基不仅认为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可能对挑战者进行预防性打击,而且认为挑战者如果认识到主导国家的这种意图,也可能发动战争,出其不意地首先进行打击,并从中占得先机。


            118楼2013-09-2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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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干预
              国际干预可以分为联合国体系内的干预和联合国体系外的干预,前者是指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干预或者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所进行的干预,例如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后者是在联合国体系之外所进行的国际干预,干预主体可以是大国、邻国或联合国以外的其它国际组织,其特点是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批准或授权。1999年北约在对科索沃问题上绕过联合国,对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族武装之间的冲突进行干预,就是联合国体系外干预行为的典型。


              119楼2013-09-2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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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造和平(Peacemaking)
                如果和平的努力不起作用,而安理会有确定存在着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联合国就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强制性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强制性行动有一个特定概念,即缔造和平(peacemaking)。这个概念的含义是指运用强制性措施,包括使用军事力量,惩罚侵略者,解决地区冲突和一些国家的内战问题,藉此促进全球秩序的建立。在1950年爆发的韩战中,联合国第一次采取了强制措施。


                120楼2013-09-22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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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和行动(Peacekeeping)
                  维和行动是一种介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行动之间的一种实现和平的方式。这种方式在联合国宪章中没有规定,它的产生是联合国在解决争端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从形式上来讲,为何不能算是一种纯外交方式,但也够不上一种武力强制方式。它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和平都有相似之处。作为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的行动,它的实施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赞同与配合,就这一点而言,它与和平解决争端是相似的。不过,维和毕竟是一种军事行动,在这一点上,它又与强制实行和平有相似之处。实际运作中,维和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制止或遏制战争行动,为和平解决争端创造条件;二是监督落实以达成的协议。1956年哈马舍尔德曾把维和机制概括为三原则,即中立原则、同意原则和自卫原则。这些原则后来被称为“马哈舍尔德三原则”。维和只起隔离和缓冲作用,不确认侵略者,不以打败某一方为目的,因此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分是非的”。冷战时期(1988年前)的维和被称为第一代维和,其特点是:1.征得冲突各方一致同意;2.保持中立;3.非为自卫不得使用武力;4.非强制性。冷战后的维和被称为第二代维和,其特点:1.指导思想有变,从过去相对的“被动干预”到“适时深度干预”;2.维和职能范围扩大,非军事行动比重增加,更多介入一国内部冲突;3.维和人员种类和机构增加,文职人员、区域组织等更多地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4.维和方式的变化,更多强调使用武力以及带有更多的强制性,更多地装备重武器,更多地向第7章靠近。


                  121楼2013-09-22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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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平衡手
                    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者米尔斯海默在其著作《大国政治的悲剧》中提出了“离岸平衡手”的概念,为美国维持霸权开出药方。实质就是通过区域内的其他国家之间相互制衡来维持自身影响力,自己则不直接参与其中。它的核心意思是,把世界各大力量中心的矛盾、纷争看做“池鱼之斗”,自己则“稳坐观鱼台”,做一个超乎其上的“离岸平衡手”,以寻求其利益最大化。比如自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以来,美国运用这一套制衡手法,在表面上重视和发展与中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印度、巴西等这些大国关系的同时,利用他们之间或他们与其周边次级力量中心之间一切可能存在的矛盾、竞争、冲突,对其进行制约、制衡。如借英、意制衡法、德,借东欧制衡西欧,借乌克兰制衡俄罗斯,借阿根廷制衡巴西,借韩国制衡日本,借巴基斯担制衡印度,借日、俄、印、韩及东盟一些国家制衡中国等等。就连一个区区二百多万人口,完全夹在中俄之间,距美国万里之遥且对美国经贸利益几无意义的内陆国家蒙古也紧紧抓住不放,声称要做人家的“第三邻国”,其战略目的不言自明。


                    122楼2013-09-22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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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行动的逻辑
                      曼瑟尔·奥尔森在对集体行动进行分析后发现,个人并不会为其所在集团的共同利益主动付出。他指出,如果由于某个个人的活动,整个集团的状况有所改善,我们就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是付出成本的个人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较小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的,也就是公共物品,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地分享他,不管它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因为阻止集团的其它任何成员使用公共物品是困难的,所以从这种物品中受益的人都具有避免为其承担成本即付费的动机,这就是公共物品生产中的“搭便车”问题(Free-rider problem)。


                      123楼2013-09-2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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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协调国家意志的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体系,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在国际法学中,关于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另外,司法判例、著名的法学家著作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重要的辅助数据来源。所谓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般认为已经体现在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之中。司法判例、法理学说以及”公允及善良”则不直接构成国际法实体内容。


                        124楼2013-09-2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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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在国际法院的国际法渊源中被列为首位,这表明了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适用国际条约的重要性。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国家必须遵守条约。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就约束力而言,有不同类型的条约,即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而多边条约又有几个国家或多数国家参加之分。”能够直接表现为一般国际法的,是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者变更现有的国际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目的的多边国际公约。因此,有人按照条约的作用把条约分为两大类:契约型条约和造法公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造法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不过,双边条约或几个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在一些情况下(如不是一两个双边条约,而是许多双边条约都做同样的规定,这种规定也能形成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也间接与一般国际法的制定有关。


                          125楼2013-09-2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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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其内容占据了国际法的较大部分。“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各国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即所谓‘物质的因素’;另一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即所谓的‘心理的因素’。‘习惯’一词常与‘惯例’混用。其实,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惯例’一词,既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常例’,而狭义的惯例则仅指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常例(同例)。”


                            126楼2013-09-2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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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缘政治学
                              又称地理政治学,它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世纪末德国的地理学家弗里德里希·拉采尔使用了“人类地理学”的概念,把地理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综合到一起,由此产生了一门新的学科——政治地理学(Politics Geography)。20世纪初,拉采尔的学生、瑞典地理学家鲁道夫·谢伦首次提出了政治地理学的概念,并以此描述国家权力的地理基础。伺候,地缘政治学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解释政治现象与地理因素关系的理论,并进而成为在国际政治中利用地理知识来支持和指导国家决策的一门学科。地缘政治学在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所提出的理论学说,对当时各大国的对外决策都产生过直接的影响。从地缘政治学理论的发展及其对国家对外决策的指导作用可以看出,自然地理因素对一国决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129楼2013-09-22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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