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具体而言,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那么,民事纠纷引发轻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案例解答这个问题。
程明骑电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为赶时间,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与刘平驾驶的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程明向刘平道歉,刘平向程明索要一万元赔偿,程明认为数额过高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程明推了刘平一把,刘平被程明推搡后破口大骂,程明冲动之下一拳打在刘平面部,刘平挨打后随即报警。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明负全部责任。刘平当日就医后,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程明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立案,并对程明取保候审。程明不清楚是否可以与刘平进行和解,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
冠领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向程明指出:
首先,这是一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本案中,程明与刘平因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事故而引发争吵,程明动手后民事纠纷转变为轻伤害刑事案件。由于刘平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了刑法分则第四章中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明故意伤害刘平一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
所以,如果程明真诚悔过,通过向刘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刘平的谅解,刘平表示自愿和解的话,那么程明与刘平可以进行和解。程明与刘平达成和解后,司法工作人员会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因此,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同时,冠领律师提醒,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程明骑电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为赶时间,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与刘平驾驶的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程明向刘平道歉,刘平向程明索要一万元赔偿,程明认为数额过高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程明推了刘平一把,刘平被程明推搡后破口大骂,程明冲动之下一拳打在刘平面部,刘平挨打后随即报警。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明负全部责任。刘平当日就医后,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程明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立案,并对程明取保候审。程明不清楚是否可以与刘平进行和解,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
冠领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向程明指出:
首先,这是一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本案中,程明与刘平因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事故而引发争吵,程明动手后民事纠纷转变为轻伤害刑事案件。由于刘平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了刑法分则第四章中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明故意伤害刘平一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
所以,如果程明真诚悔过,通过向刘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刘平的谅解,刘平表示自愿和解的话,那么程明与刘平可以进行和解。程明与刘平达成和解后,司法工作人员会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因此,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同时,冠领律师提醒,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