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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有正当防卫吗?中国还有晴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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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怀好心帮女儿女婿要账,遭恶婿无故殴打辱骂,致岳父肋骨骨折情况下,岳父想驾车离开现场,女婿又第四次殴打岳父,拔车钥匙阻止岳父离开,遭岳父防卫反击,一审栾川法院竟判故意伤害。
上诉人:仝松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8197203140515,住嵩县旧县镇旧县大道6号院56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刑初44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仝松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判决认定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阅文重点提炼:
1、、一审法庭的证据未当庭质证,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行视频比对。上诉人对该证据及相关事实有异议,符合开庭审理条件。本案应开庭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忽略重要细节, 即李姚姚将钥匙夺走,上诉人索要为起因才发生的争执;
3、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忽略重要细节, 即李姚姚到后院拿铁凳子欲砸上诉人;
4、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系互相殴打然则系28岁李姚姚对49岁上诉人的单方面殴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对上诉人厨房拿刀后直接返回车内并未直接报复李姚姚系防卫目的未予任何评析认定;
1、本案事态分为三阶段。
一:起因和事态升级阶段:仝松会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目的,意欲带女儿仝阳阳开车离开属于个人自由,该行为同时表明不想与李姚姚产生直接冲突。但李姚姚拔下车钥匙阻止父女俩离开,属于李姚姚将事态的紧迫性升级。
二: 冲突发生阶段:李姚姚将车钥匙夺走后,上诉人不得不基于所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合理的正当的行为,但李姚姚拒不返还,即便李姚姚不构成抢劫或者抢夺,也属于非常恶劣的行径,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把案件起因发生的关键部分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为:“在场的仝松会即驾车欲带女儿仝阳阳回自己家。为此,李姚姚与仝松会先是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后又逐渐升级为互相殴打。”但涉案证据包括仝松会供述、李姚姚陈述都证实李姚姚已经把车钥匙拔下来拿走,然后仝松会才和李姚姚争执。原审在该部分事实认定模糊该重要细节,系仝松会基于合理正当理由主张权利以及李姚姚的恶劣行径才导致后续争执发生。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文中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是49岁的中年教书先生仝松会和28岁年轻小伙子李姚姚,李姚姚用脚踢了仝松会四五下,再用手掐住仝松会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坐在其身上打骂。此时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殴打,而属于李姚姚对仝松会单方面的暴力。一审认定“逐步升级为互相殴打”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明显过激。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三:冲突激化阶段:李姚姚坐在仝松会身上并殴打直至被众人拉开后,李姚姚到院子里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该行为最起码已经表面李姚姚达到了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虽然李姚姚被众人拉住,属于未遂,但仝松会明知该事态的发展以及看到了李姚姚的危险性。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在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丝毫未提李姚姚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一事。属于模糊了案件的重要细节。
四:防卫反击阶段:仝松会为求自保到厨房拿了菜刀。请问,为何仝松会拿到了武器后为何不直接砍向李姚姚?为何不直接进行先前阶段对李姚姚的报复?为何还要驾车离去?为何直至李姚姚又进一步再一次到车窗殴打仝松会时才出手反击?这一切就表明仝松会拿到菜刀后并未有想直接伤害李姚姚的故意,拿刀只是为了防身,即便先前被女婿殴打受到了莫大的委屈仝松会也想宁事息人,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但李姚姚仍上前殴打仝松会,仝松会明知李姚姚还有再次将事态故技重施,殴打仝松会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且该程度已经到了李姚姚拿铁凳子砸的危险性程度,故仝松会拿刀乱划属于适时的防卫,且考虑到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且仝松会砍伤李姚姚后,李姚姚仍对仝松会乘坐车辆进行踢打强开车门的进攻行为,在他人劝阻下停止进攻,属于李姚姚造成的危险流在持续发生。且仝松会一直坐在驾驶室,没有下车继续攻击李姚姚,印证了仝松会本人并没有加害李姚姚的目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还指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过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果上,李姚姚轻伤二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伤害,与李姚姚欲对仝松会造成的伤害相比也是适当的。
2、法庭证据未当庭质证,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行视频比对,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质证后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法庭基于未经查证的证据和模糊的事实作出判决应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3、综上,基于查清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本案应开庭审理,仝松会对李姚姚属于正当防卫,对杜玉珍属于紧急避险的误伤,相关民事的医药费仝松会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支付,但不应承担该刑事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IP属地:河南1楼2022-04-04 11:14回复
    正义贴吧应公开言论,让人有发声的地方。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4-0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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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仝松会的委托,由田新华、杨思彻担任本案上诉人仝松会的辩护人,仝松会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刑初44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仝松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仝松会上诉至洛阳市中院的案号为(2022)豫03刑终215。经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本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出现重大程序违法,应判决仝松会对李姚姚构成正当防卫,对杜玉珍构成紧急避险或过失致人轻伤或意外事件,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第一、本案仝松会对李姚姚属于正当防卫,对仝松会的正当防卫应免于刑事责任1、关于事实部分:结合一审检方未提交、法庭未质证录像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时间线,案情事实部分为仝松会和仝阳阳欲驱车离开案发地,李姚姚拔掉车钥匙阻止两人离开,李姚姚把仝松会摔倒在地并坐在仝松会身上(17时50分30秒至52分50秒),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是49岁的中年教书先生仝松会和28岁年轻小伙子李姚姚,李姚姚用脚踢了仝松会四五下,再用手掐住仝松会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坐在其身上打骂。此时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殴打。期间杜玉珍拉架数秒未果遂放弃,后仝阳阳下车和杜玉珍一起把李姚姚从仝松会身上拉开(17时52分50秒,可清晰看到李姚姚从仝松会身上下来),李姚姚又转身打仝阳阳(17时52分49秒到52分56秒),然后仝松会站起来,李姚姚又殴打仝松会并再次将仝松会按在地面殴打(17时52分57秒到53分45秒)。而后仝松会进厨房拿刀(17时54分05秒到54分18秒)。李姚姚拿铁凳子要抡仝松会被人拦下(第三次殴打)(17时54分20秒至54分25秒),仝松会并未出刀砍李姚姚,然后仝松会自行回到车辆驾驶室准备离开(17时55分40秒),仝阳阳也自行回到车辆副驾驶处准备离开。此时李姚姚快步走到车辆驾驶室窗外拔掉车钥匙,阻止仝松会离开,并对仝松会进行第四次殴打(17时55分55秒到56分15秒),期间仝松会在自卫时轻伤李姚姚和杜玉珍。此后仝松会在车内等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来。2、关于仝松会主观的分析与判断:重大疑问!请问,仝松会在进厨房拿刀后为何不直接砍向李姚姚?李姚姚在拿铁凳子准备抡仝松会时,仝松会为何也不抽刀砍李姚姚?为何直至李姚姚第四次来到仝松会车窗再次拔掉钥匙对其直接殴打时,仝松会才拔刀相向?这全都是因为仝松会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试图报复的目的,只是为了自卫欲图离开此地。事态刚开始,仝松会主观上并无滋事目的,意欲带女儿仝阳阳开车离开属于个人自由,该行为同时表明不想与李姚姚产生直接冲突。但李姚姚拔下车钥匙阻止父女俩离开,属于李姚姚将事态的紧迫性升级。李姚姚将车钥匙夺走后,上诉人不得不基于所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合理正当的行为,但李姚姚拒不返还,即便李姚姚不构成抢劫或者抢夺,也属于非常恶劣的行径,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把案件起因发生的关键部分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为:“在场的仝松会即驾车欲带女儿仝阳阳回自己家。为此,李姚姚与仝松会先是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后又逐渐升级为互相殴打。”但涉案证据包括仝松会供述、李姚姚陈述都证实李姚姚已经把车钥匙拔下来拿走,然后仝松会才和李姚姚争执)。李姚姚坐在仝松会身上并殴打直至被众人拉开后,仝松会为求自保到厨房拿了菜刀。李姚姚到院子里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该行为最起码已经表面李姚姚达到了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虽然李姚姚被众人拉住,属于未遂,但此刻仝松会并未抽刀反击,因为仝松会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直至李姚姚第四次来到仝松会车窗再次拔掉钥匙对其直接殴打时,仝松会才拔刀相向。恰恰证明了仝松会出于防卫目的。结果上,李姚姚轻伤二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防卫过当,与李姚姚欲对仝松会造成的伤害相比也是适当的。而对于杜玉珍的轻伤,仝松会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3、关于正当防卫法律适用。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并在时间限度上存在持续性,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李姚姚殴打仝松会四次。第一次李姚姚把仝松会骑坐在地上殴打,第二次在仝松会起身后李姚姚又把仝松会殴打在地,第三次李姚姚举起铁凳子欲殴打仝松会,第四次李姚姚头探进车窗殴打仝松会。在短短6分钟之内,李姚姚自始至终对仝松会具有威胁和暴力行为,具有剖持续的紧迫危险性,不法侵害没有中断,仝松会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安全处于持续性的危险流之中。仝松会具有防卫意识通过仝松会两次欲驾车离开的行为,仝松会拿刀后并未向李姚姚砍去而是回到车内准备带女儿仝阳阳走的行为,仝松会持刀后的时间线处于李姚姚第二次和第三次攻击之间。可明确知悉仝松会并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仝松会只有出于自卫的目的。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4-0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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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仝松会两次欲驾车离开的行为,仝松会拿刀后并未向李姚姚砍去而是回到车内准备带女儿仝阳阳走的行为,仝松会持刀后的时间线处于李姚姚第二次和第三次攻击之间。可明确知悉仝松会并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仝松会只有出于自卫的目的。仝松会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第一,仝松会在受到女婿李姚姚两次暴力侵害后,出于自卫目的拿菜刀,在持有武器后仝松会并未主动攻击和打击报复,直至第四次李姚姚探入车窗内攻击时仝松会才举起菜刀乱划,车是危险载体,李姚姚突然拔钥匙或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危害。请注意,仝松会并非拿刀砍李姚姚,攻击动作尤为重要,因为锋利的菜刀很容易将人直接砍死或重伤,而仝松会极为克制的在空中挥舞乱划几次,属于较为理智的正当防卫!且按照《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第二,从结果上来看,本案未造成重伤结果,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属于仝松会正当防卫维护自己的权益。4、关于仝松会对杜玉珍构成紧急避险或属于意外事件或过失致人轻伤,对仝松会应免于刑事责任。仝松会满足紧急避险:仝松会为免受李姚姚正在造成的殴打,不得已举起刀乱划几次,属于采取适时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轻伤的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仝松会具有紧急避险的认识和主观目的,根据仝松会行为判断,一是仝松会持刀后没有去砍李姚姚而是返回车内欲离开,二是仝松会对李姚姚的攻击动作并非砍或刺其要害部位,只是在空中挥舞乱划,可知仝松会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李姚姚的侵害,属于避险目的和避险意识。而当杜玉珍也探入车内,仝松会为了阻止李姚姚的侵害而意外削到杜了玉珍的手指,最终抵抗了李姚姚的侵害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仝松会满足过失致人轻伤或意外事件:仝松会对杜玉珍事实上造成的伤害没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自始至终,仝松会不可能产生对杜玉珍的伤害故意,两人没有恩怨,也没有直接冲突。产生间接故意的条件是明知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但是仝松会针对的只是李姚姚,仝松会在慌乱中根本注意不到杜玉珍,也根本无法判断杜玉珍是来拉架还是拉偏架还是帮助李姚姚进行攻击,仝松会本人无法预料到也不能预料到突然有人撞向刀口,属于意外事件或者属于因过失致人轻伤。故本案仝松会对杜玉珍属于紧急避险和过失致人轻伤或意外事件的竞合,应按对上诉人有利的符合条件判决。第二、本案仝松会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小、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存在自首行为仝松会数次被殴打后仍保持理智,并未同态复仇,不想扩大矛盾。第二次仝松会被殴打后,仝松会去厨房拿刀并未砍向李姚姚,乃至于李姚姚拿铁凳准备抡仝松会时,仝松会也保持理智。直至第四次李姚姚殴打仝松会时,仝松会才在空中挥舞刀刃几次,也并非直接砍或刺李姚姚要害,攻击动作所表露的目的只是想停止李姚姚的侵害。李姚姚受伤后,仝松会并未追击,只是坐在车中极为负责任的等到公安机关的到来。仝松会的出刀迫于无奈,在紧急的持续着长达6分钟的危险流中,在仝松会被李姚姚坐断肋骨的情况下,仝松会作出了最低限度的防卫,并原地自首,坦白所作所为,这实属一个男人的担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事后,仝松会进行积极赔偿,对杜玉珍进行医疗赔偿41000元,对李姚姚进行医疗赔偿21000元,这也反映了仝松会本身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极小。即便不认定仝松会构成正当防卫,应酌情于法于情于理根据案情结合适当性,按照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理。第三、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对于能够拍摄到案件发生经过的重要录像,公安机关搜集到后并未移交检察院属重大程序违法,该份录像反而通过一审辩护律师多次请求调取证据后由律师提交,一审开庭时该录像并未当庭播放未经质证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该份录像清晰记录了李姚姚殴打仝松会后先行起身的事实,李姚姚多次殴打仝松会的事实,李姚姚举起铁凳欲摔打仝松会而被旁人阻拦的事实,仝松会拿完刀后没有去砍李姚姚而是准备离开现场驱车而走的事实,在仝松会要驱车离开时李姚姚又强行阻拦进行殴打的事实。这些录像事实与李姚姚陈述不同,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巨大差异。一审法院在可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没有公开播放该录像,没有对该重要录像进行质证,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二、一审中仝松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出现重大程序违法。第一、仝松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错误的法律认知。仝松会认为认罪认罚是一种态度,究竟有罪没罪还是法院定的,但并不意味着仝松会认可本案系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且仝松会签订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律师陪同,律师的签字为后期补签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也没有履行该职责让律师在场,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渎职行为。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04-0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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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仝松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检察官告知可以保留公职,作为一名教师,对公职非常看重。整个认罪认罚程序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综上,上诉人仝松会应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精神,对李姚姚构成正当防卫,对杜玉珍属于意外事件或过失致人轻伤。且仝松会造成的伤害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小,自首归案后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家庭条件较为困难,系有公职的人民教师,一生兢兢业业没有差错。请法庭适用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精神予以审理,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辩护人: 2022年3月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2-04-0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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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贴吧不堵人口,给人发声的机会,物不平则鸣,公平正义就在公开的话语中。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4-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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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仝松会已审请此案判决后作为全国正当防卫普法案例,全国人大代表签字,目前已提交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2-04-09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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