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怀好心帮女儿女婿要账,遭恶婿无故殴打辱骂,致岳父肋骨骨折情况下,岳父想驾车离开现场,女婿又第四次殴打岳父,拔车钥匙阻止岳父离开,遭岳父防卫反击,一审栾川法院竟判故意伤害。
上诉人:仝松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8197203140515,住嵩县旧县镇旧县大道6号院56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刑初44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仝松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判决认定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阅文重点提炼:
1、、一审法庭的证据未当庭质证,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行视频比对。上诉人对该证据及相关事实有异议,符合开庭审理条件。本案应开庭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忽略重要细节, 即李姚姚将钥匙夺走,上诉人索要为起因才发生的争执;
3、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忽略重要细节, 即李姚姚到后院拿铁凳子欲砸上诉人;
4、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系互相殴打然则系28岁李姚姚对49岁上诉人的单方面殴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对上诉人厨房拿刀后直接返回车内并未直接报复李姚姚系防卫目的未予任何评析认定;
1、本案事态分为三阶段。
一:起因和事态升级阶段:仝松会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目的,意欲带女儿仝阳阳开车离开属于个人自由,该行为同时表明不想与李姚姚产生直接冲突。但李姚姚拔下车钥匙阻止父女俩离开,属于李姚姚将事态的紧迫性升级。
二: 冲突发生阶段:李姚姚将车钥匙夺走后,上诉人不得不基于所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合理的正当的行为,但李姚姚拒不返还,即便李姚姚不构成抢劫或者抢夺,也属于非常恶劣的行径,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把案件起因发生的关键部分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为:“在场的仝松会即驾车欲带女儿仝阳阳回自己家。为此,李姚姚与仝松会先是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后又逐渐升级为互相殴打。”但涉案证据包括仝松会供述、李姚姚陈述都证实李姚姚已经把车钥匙拔下来拿走,然后仝松会才和李姚姚争执。原审在该部分事实认定模糊该重要细节,系仝松会基于合理正当理由主张权利以及李姚姚的恶劣行径才导致后续争执发生。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文中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是49岁的中年教书先生仝松会和28岁年轻小伙子李姚姚,李姚姚用脚踢了仝松会四五下,再用手掐住仝松会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坐在其身上打骂。此时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殴打,而属于李姚姚对仝松会单方面的暴力。一审认定“逐步升级为互相殴打”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明显过激。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三:冲突激化阶段:李姚姚坐在仝松会身上并殴打直至被众人拉开后,李姚姚到院子里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该行为最起码已经表面李姚姚达到了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虽然李姚姚被众人拉住,属于未遂,但仝松会明知该事态的发展以及看到了李姚姚的危险性。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在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丝毫未提李姚姚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一事。属于模糊了案件的重要细节。
四:防卫反击阶段:仝松会为求自保到厨房拿了菜刀。请问,为何仝松会拿到了武器后为何不直接砍向李姚姚?为何不直接进行先前阶段对李姚姚的报复?为何还要驾车离去?为何直至李姚姚又进一步再一次到车窗殴打仝松会时才出手反击?这一切就表明仝松会拿到菜刀后并未有想直接伤害李姚姚的故意,拿刀只是为了防身,即便先前被女婿殴打受到了莫大的委屈仝松会也想宁事息人,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但李姚姚仍上前殴打仝松会,仝松会明知李姚姚还有再次将事态故技重施,殴打仝松会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且该程度已经到了李姚姚拿铁凳子砸的危险性程度,故仝松会拿刀乱划属于适时的防卫,且考虑到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且仝松会砍伤李姚姚后,李姚姚仍对仝松会乘坐车辆进行踢打强开车门的进攻行为,在他人劝阻下停止进攻,属于李姚姚造成的危险流在持续发生。且仝松会一直坐在驾驶室,没有下车继续攻击李姚姚,印证了仝松会本人并没有加害李姚姚的目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还指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过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果上,李姚姚轻伤二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伤害,与李姚姚欲对仝松会造成的伤害相比也是适当的。
2、法庭证据未当庭质证,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行视频比对,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质证后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法庭基于未经查证的证据和模糊的事实作出判决应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3、综上,基于查清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本案应开庭审理,仝松会对李姚姚属于正当防卫,对杜玉珍属于紧急避险的误伤,相关民事的医药费仝松会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支付,但不应承担该刑事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仝松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8197203140515,住嵩县旧县镇旧县大道6号院56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刑初44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仝松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判决认定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阅文重点提炼:
1、、一审法庭的证据未当庭质证,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行视频比对。上诉人对该证据及相关事实有异议,符合开庭审理条件。本案应开庭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忽略重要细节, 即李姚姚将钥匙夺走,上诉人索要为起因才发生的争执;
3、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忽略重要细节, 即李姚姚到后院拿铁凳子欲砸上诉人;
4、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系互相殴打然则系28岁李姚姚对49岁上诉人的单方面殴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一审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对上诉人厨房拿刀后直接返回车内并未直接报复李姚姚系防卫目的未予任何评析认定;
1、本案事态分为三阶段。
一:起因和事态升级阶段:仝松会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目的,意欲带女儿仝阳阳开车离开属于个人自由,该行为同时表明不想与李姚姚产生直接冲突。但李姚姚拔下车钥匙阻止父女俩离开,属于李姚姚将事态的紧迫性升级。
二: 冲突发生阶段:李姚姚将车钥匙夺走后,上诉人不得不基于所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合理的正当的行为,但李姚姚拒不返还,即便李姚姚不构成抢劫或者抢夺,也属于非常恶劣的行径,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把案件起因发生的关键部分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为:“在场的仝松会即驾车欲带女儿仝阳阳回自己家。为此,李姚姚与仝松会先是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后又逐渐升级为互相殴打。”但涉案证据包括仝松会供述、李姚姚陈述都证实李姚姚已经把车钥匙拔下来拿走,然后仝松会才和李姚姚争执。原审在该部分事实认定模糊该重要细节,系仝松会基于合理正当理由主张权利以及李姚姚的恶劣行径才导致后续争执发生。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文中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是49岁的中年教书先生仝松会和28岁年轻小伙子李姚姚,李姚姚用脚踢了仝松会四五下,再用手掐住仝松会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坐在其身上打骂。此时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殴打,而属于李姚姚对仝松会单方面的暴力。一审认定“逐步升级为互相殴打”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明显过激。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三:冲突激化阶段:李姚姚坐在仝松会身上并殴打直至被众人拉开后,李姚姚到院子里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该行为最起码已经表面李姚姚达到了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虽然李姚姚被众人拉住,属于未遂,但仝松会明知该事态的发展以及看到了李姚姚的危险性。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在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丝毫未提李姚姚拿铁凳子欲砸仝松会一事。属于模糊了案件的重要细节。
四:防卫反击阶段:仝松会为求自保到厨房拿了菜刀。请问,为何仝松会拿到了武器后为何不直接砍向李姚姚?为何不直接进行先前阶段对李姚姚的报复?为何还要驾车离去?为何直至李姚姚又进一步再一次到车窗殴打仝松会时才出手反击?这一切就表明仝松会拿到菜刀后并未有想直接伤害李姚姚的故意,拿刀只是为了防身,即便先前被女婿殴打受到了莫大的委屈仝松会也想宁事息人,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但李姚姚仍上前殴打仝松会,仝松会明知李姚姚还有再次将事态故技重施,殴打仝松会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且该程度已经到了李姚姚拿铁凳子砸的危险性程度,故仝松会拿刀乱划属于适时的防卫,且考虑到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且仝松会砍伤李姚姚后,李姚姚仍对仝松会乘坐车辆进行踢打强开车门的进攻行为,在他人劝阻下停止进攻,属于李姚姚造成的危险流在持续发生。且仝松会一直坐在驾驶室,没有下车继续攻击李姚姚,印证了仝松会本人并没有加害李姚姚的目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还指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过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果上,李姚姚轻伤二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伤害,与李姚姚欲对仝松会造成的伤害相比也是适当的。
2、法庭证据未当庭质证,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行视频比对,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质证后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法庭基于未经查证的证据和模糊的事实作出判决应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3、综上,基于查清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本案应开庭审理,仝松会对李姚姚属于正当防卫,对杜玉珍属于紧急避险的误伤,相关民事的医药费仝松会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支付,但不应承担该刑事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