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九民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九民纪要》以“原则上否定、例外肯定”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认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但不应受到不合理的期限利益保护。从司法裁判的角度考虑,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平衡好司法与行政、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采取谨慎的态度,符合司法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