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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罗马法的写作风格及命名特点与分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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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罗马法的写作风格及命名特点与分管范围》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8-08 18:43回复
    欧内斯特勋爵
    “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武器,而且必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能将国家治理得很好。”这段著名的法学观点是由罗马皇帝Flavius Alicias Justinianus(查士丁尼)于533年下令编著的法学巨著《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里的引言。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8-0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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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作为历史上早期的成文法,其写作风格是异于今天所常见的各种法条;而法令风格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成文性系统法与一般法令、2.大法官告示。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8-0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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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的罗马成文性系统法以及一般法令都是以皇帝第一人称的口吻进行论述,并常在开篇引入一段概括性引言。
        如《法学总论》第一卷第二篇*的部分节选: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将其称为婚姻;从而带来子女的繁殖及教育。的确我们看到,除人之外,其它一切动物都被视为知道这种法则。
        1.市民法与万民法有别,任何受治于法律与习惯的民族都部分适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则适用全人类共同的法律。每一个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市民法,既本国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全人类同样的尊重,称为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于它 。因此,罗马人民所适用的,一部分是自己特有的法律,一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组成我们法律的这两部分的性质,我们将在适当场合阐述•••••••”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08-0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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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大法官告示所采用的表述方法常如下:在某种情况下,“我将给予财产占有”或“我将给予诉权”等等;“我”字是大法官自称,这显然与一般立法文件表达方法有别。
          可见,除了大法官告示以外的法,一般都以第一人称的形式加以编写。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8-08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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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8年,查士丁尼第一次系统地令人将罗马法整理成10卷《查士丁尼法典》(既前文法学总论前身),并对法令第一次加以统一的命名。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8-08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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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历任皇帝所直接发出的法令,既宪令,以年代顺序排列,并标明颁布宪令的皇帝的名字,如:《安东尼努斯宪令》(此宪令规定所有居住于罗马帝国境内的自由人拥有罗马公民的权力)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0-08-08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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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罗马帝国法律主要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也就是说,公法是与帝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范围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有关的法律、私法由自然法、公民法、万民法三部分组成。
                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长官有权公布诏令,系一般性规定,且属于公法范围。他可以对帝国官史、行省总督,在职务上做出指示,称为“训令”。或就具体诉讼事件,在御前会议中,作出“裁决”。至于“批复”,则为专门回复官员或公民时所做的解答;以上统称宪令。
                而私法则多由大法官及各行政官员所在其告示或法令中所规定。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89版《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0-08-08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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