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2016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2016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额。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额超过26505元的,以26505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二、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变更。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