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其奸杀一名19岁花季女孩之后又将一名3岁幼童杀死,手段残忍致极,该杀!
其次,其自首的行为不能成为偿命的理由,如果能成为苟且求生的理由,如果这能成为让杀人强奸犯苟且偷生的理由,那么中国13亿人民中,至少处于19岁及3岁的幼童都是不安全的,社会稳定都成问题,和谐更不用谈,该杀!
再次,对待触犯刑法的人员,尤其是故意杀人强奸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法极其残忍的,刑法就应该是冷血的、从严的过分的将刑法人性化、感情化,只能招致社会正义的削弱,大降法律在民众中的威信,严重的将导致法律成为民众不屑一顾的废纸空文,该杀!
最后,刑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为了震慑人们的主观思想,让人们知道做了这件事会得到怎样的惩罚,惩罚一定是严厉的,一定是能起到威慑作用的,而不是成为犯罪人员提供苟且偷生的工具,该杀!
PS:发出支持李昌奎改判呼声的,以及云南高院的执法审判人员都是不顾13亿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人,极度缺乏社会正义感,执法人员更是显失公平,是值得有正义感的人士关注的,特别值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很多人都觉得,中国的法律太严了,一搞就是死刑,其实不然,中国在刑法刑罚上的研究是历史悠久的,正是由于历代的,对于刑法刑罚的严格、认真执行,才使得人们能够充分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换取了部分朝代社会的稳定,乃至形成当时的盛世。
党的90大寿之日,**做出的重要讲话中,再次重申了,要狠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呼吁全民关注与督促,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中央是十分重视法治的。
中国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单是在执法上,在其他方面肯定也必然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我们人民群众在不断完善和充实自我的同时,更应该积极主动的为党和国家分忧解愁,努力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努力奉献自己力所能及的物质精神支持,努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为把我国真正的建设成为社会安定、人民团结、生活富裕的民主富强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其次,其自首的行为不能成为偿命的理由,如果能成为苟且求生的理由,如果这能成为让杀人强奸犯苟且偷生的理由,那么中国13亿人民中,至少处于19岁及3岁的幼童都是不安全的,社会稳定都成问题,和谐更不用谈,该杀!
再次,对待触犯刑法的人员,尤其是故意杀人强奸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法极其残忍的,刑法就应该是冷血的、从严的过分的将刑法人性化、感情化,只能招致社会正义的削弱,大降法律在民众中的威信,严重的将导致法律成为民众不屑一顾的废纸空文,该杀!
最后,刑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为了震慑人们的主观思想,让人们知道做了这件事会得到怎样的惩罚,惩罚一定是严厉的,一定是能起到威慑作用的,而不是成为犯罪人员提供苟且偷生的工具,该杀!
PS:发出支持李昌奎改判呼声的,以及云南高院的执法审判人员都是不顾13亿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人,极度缺乏社会正义感,执法人员更是显失公平,是值得有正义感的人士关注的,特别值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很多人都觉得,中国的法律太严了,一搞就是死刑,其实不然,中国在刑法刑罚上的研究是历史悠久的,正是由于历代的,对于刑法刑罚的严格、认真执行,才使得人们能够充分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换取了部分朝代社会的稳定,乃至形成当时的盛世。
党的90大寿之日,**做出的重要讲话中,再次重申了,要狠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呼吁全民关注与督促,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中央是十分重视法治的。
中国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单是在执法上,在其他方面肯定也必然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我们人民群众在不断完善和充实自我的同时,更应该积极主动的为党和国家分忧解愁,努力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努力奉献自己力所能及的物质精神支持,努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为把我国真正的建设成为社会安定、人民团结、生活富裕的民主富强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