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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房价高,年轻人工资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帮衬子女在大城市买房,已经成为民间一种普遍现象。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为子女买房,是出于心甘情愿的赠与,自然无可厚非,否则,如果父母只是为了临时帮衬,或者买房后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又反悔的,那么就算房产证上写了子女的名字,作为实际出资人的父母一方,也可以依法把买房款追回来。咱们不妨通过一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来了解“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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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嗣,一般是指把自己的子女过继给同辈亲属为后嗣,使无子女的被继承人生前有人扶养,死后有所托付,得享祭祀。承嗣在农村有着“过继子女”的性质,世俗意义上双方以父母子女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当被承嗣人死亡后,承嗣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又是否有资格获得被承嗣人的死亡赔偿金呢?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王某林出生于1965年10月,未婚、无子女且身有肢体三级残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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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恩怨已断,人财两清”,一对夫妻如果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那么通常在离婚时,也要完成财产的公平分割,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做到“两不亏欠”,这才算是在法律上和情感上,都完成了应有的“仪式感”。通常,如果双方是好聚好散,能够通过调解完成离婚的,法院会拟定一份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字,这样就完成了财产的分割,也就算了是“人财两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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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时可以“先试后买”,这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常规销售手段。毕竟车是用来开的,光看不行,得试驾一圈,才知道性能好不好,顺不顺手。按理说,允许顾客试驾,这项服务本身是很贴心的,但这里面有潜在着一个风险,就是万一在买家在试驾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时候谁来担责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小刘是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2021年6月13日,一位顾客谢先生看中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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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18”到“双11”,从“年终特惠”到“新春狂欢”,商家的活动一波接一波,诱惑不断,花样翻新;更别提现在有了直播间和团购,各大品牌直接邀约了明星、网红下场带货,大搞促销,刺激着人们的潜在需求:大牌降价得“薅羊毛”,电子产品出新款了得更新升级,换季了衣柜也得跟着“大换血”……于是在外界刺激和内在欲望的双重作用下,我们经常掉入“买买买”停不下来的消费陷阱。近日,浙江一对九零后夫妻就因妻子控制不住乱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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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某人的“常用名”和身份证上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姓名,是不一致的。尤其是在比较偏远的农村,一些村民平常可能就待在村子里,很少出门办事,大家之间的相互称呼也比较随便,以“外号”“曾用名”或“小名”相互称呼,久而久之,有时候甚至会忘了一个人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相互间签订契约,比如写借条的时候,即便对方写错了名字也毫无察觉。那么,这些在签订合同或借条时,如果遇到签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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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说,为人子女要“孝顺”,“孝顺”这两个字,原意是“爱敬天下之人、顺天下人之心”,后来被逐渐发展为“顺者为孝”的意思,即“尽心奉养父母,顺从父母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真正的“孝”,不是你觉得这样是“为父母好”,而是要老人自己觉得“好”才行。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开篇讨论“孝顺”的话题,是因为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与“孝”和“顺”有关。 本案的原告是一位87岁高龄老人,已经基本丧失了自主生活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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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障人士的婚姻问题,一直令社会忧心,尤其当新闻爆出“残障女被迫嫁人”这类问题时,很多热心网友会来后台留言咨询,想要弄清这些悲剧发生的原因。那么,到底残障人士到底能不能结婚?是否享有婚姻自由?如果他们能够正常登记结婚,其婚姻又该由谁来做主?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又会如何给予其保护?今天我们就结合两则曾在社会上引发热议的案件,来把这些问题讲清楚。 【案例1】男子多次将残障女儿“嫁人”骗彩礼,涉嫌诈骗罪 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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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一对小夫妻,因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法院判决儿子归母亲抚养,父亲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儿子成年。然而谁曾想到,父亲竟然嫌弃支付的抚养费过多,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降低抚养费。这样的举动,对已经遭遇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无疑是二次打击。然而先抛开情感层面不说,父亲这样的要求,在法律上会得到支持吗?咱们这就来看一下本案的详情。 【案情回顾】 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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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总说“法外有情”,事实上,法律上确实有很多“人性化”的特殊规定,比如在死刑的适用里,就有一条“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的原则,而且还特别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所以,对于涉及妇女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定要向当事人核实孕期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况,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里这样的规定,原本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可是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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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理应对患者的隐私予以保护。然而近日女患者小芳(化名)却在某医院就诊的过程中遭遇了个人信息被泄露,就诊记录流出等事故,给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痛苦。那么,这件“医院患者隐私泄露事件”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小芳又能否成功替自己维权呢?咱们这就回顾一下本案的详情经过。 【案件回顾】 不久前,小芳意外怀孕,不得不到某医院妇产科实施人流手术。这件事本身就对她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因此她的保密工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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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智能化”时代,我们一方面迎来了空前的便利,一方面“网络安全”也成为一大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在的智能产品,可谓是“层层加锁”——“密码锁”“指纹锁”,人脸识别,经过这一系列“加固”,才算是相对安全。可问题是,有人上锁是防盗,有人上锁则变成了“防自己”。近日上海市一位张先生,其购买的苹果手机,因为忘记密码,又无法进行人脸识别,导致无法使用。张先生要求苹果公司提供解决方案,但公司却声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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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在超市里,时不时就会看到一些带孩子的家长,为了方便,会把孩子放到购物车里,一边购物,一边推着孩子走,看起来好像一举两得。然而殊不知,这样的举动,其实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在上下扶梯时,如果一不小心造成购物车“侧翻”,很容易将孩子摔伤。而且如果事故发生在扶梯上,那么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所以,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法律问题就是,如果孩子在购物车里,因“翻车受伤”,这种情况下,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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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公司提出抗辩称:公司已经主动为员工提供宿舍,但员工自己放弃宿舍,在外租房,从而增加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理赔。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可公司的说法吗?下面我就结合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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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工作中遭遇到危险,导致伤残的,在获得意外险理赔后,还能再要求另外的责任赔偿吗?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搞不清楚,一些人觉得在已经获得理赔的情况下还要求“二次赔偿”是不合理的,但也有人指出,意外险赔偿和责任赔偿根本是两回事,互相不冲突,可以分别申请。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决呢?咱们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搞清楚这部分内容。 【案件回顾】 冯某受黄某临时雇佣,工作内容为修剪店外的树枝。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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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工作中遭遇到危险,导致伤残的,在获得意外险理赔后,还能再要求另外的责任赔偿吗?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搞不清楚,一些人觉得在已经获得理赔的情况下还要求“二次赔偿”是不合理的,但也有人指出,意外险赔偿和责任赔偿根本是两回事,互相不冲突,可以分别申请。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决呢?咱们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搞清楚这部分内容。 【案件回顾】 冯某受黄某临时雇佣,工作内容为修剪店外的树枝。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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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上常说,“塑料姐妹花,一言不合,互扯头花”,这话里头的讽刺意味很明显了,说的就是有些女孩子之间的感情,翻脸比翻书还快,平日闲来无事的时候可以好得像亲姐妹,却又会因为一些空穴来风的闲言碎语立刻“友尽互撕”,这剧情反转简直堪比狗血电视剧。 那么为什么要提到这个话题呢,因为咱们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发生在一对“塑料姐妹花”之间。二人不但因为一句闲话就心生嫌隙,微信“互撕”,甚至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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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有一个新闻,说是一女子白天,身着内衣躺在自家床上休息,因为没拉窗帘,突然发现有一架小型“无人机”在窗口徘徊,一开始她也没在意,后来连续几次遇到这种情况,这才发现这台“无人机”是在偷拍自己,女子吓得不轻,赶紧报警,随后又在网上发起声讨。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随着摄像头、无人机这些现代化设备逐步普遍,人们的隐私也时刻面临着被泄露的危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变得神经紧张,生怕一不小心就被他人“偷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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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婚姻内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私自向情人转账,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损害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害的一方是可以通过起诉,要求非法收款方,把大额转账归还的。但在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里,却出现了“例外情况”,丈夫给自己的“小情人”转账了十多万,妻子将双方告上法庭,可法院却驳回了妻子的诉请。那么,这起案件中有什么隐情呢?咱们这就来回顾一下本案的详情经过。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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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在法律意义上,只有领了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而夫妻之间不但要分享共同的财产,也要承担共同的债务。但是,如果双方仅仅是在一起同居,没有领证,就算他们在一起生活多年,在法律上仍然不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欠下了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吗?今天我们就借由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件回顾】 黄大壮(化名)与李小花(化名)为男女朋友关系,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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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说“色字头上一把刀”,很多时候人就是因为无法自控,被七情六欲冲昏头脑,才会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比如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一已婚女子在婚外情中意外怀孕,为了掩盖自己偷情的事,她选择自行堕胎,结果却意外导致了大出血,差点丢了性命。而随后剧情的走向又更加离谱,该名女子觉得这笔医疗费用应该由情夫承担,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又将情夫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请吗?咱们这就来回顾一下本案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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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购房过程中,如果买入的是二手房,那么业主一定要注意了,在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之前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留心查验好与买卖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比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等,看看前业主是否有拖欠的情况,否则一旦没注意这些细节,等房屋买卖完成后才发现情况,那么很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近日家住湖南岳阳的小佳(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购买了一间二手房,可自己刚搬进新家,物业就来催缴物业费。这时她才知道,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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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彩票原本是天大的好事,尤其是能够中一等奖,简直是天降巨款,人生从此走向巅峰。但凡事有喜也有忧,厦门一男子在中彩票之后,却被朋友告上了法庭。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名男子的中奖彩票,并非自己亲自购买,而是在微信聊天群里,由同事代买的。于是问题来了,彩票中奖之后,这位代买彩票的同事有没有资格分到奖金呢?咱们就来看看这桩“彩排纠纷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回顾】 2022年5月,小郭和小柯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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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说人生无常,世事难料,很多重大的意外事件,往往是突然发生的,让人措手不及。近日就有一则新闻,一名男子竟然因为给邻居讲了一个逗乐的笑话,导致邻居情绪过分激动,“笑死”了!而且更离谱的是,随后死者的家属认为这名讲笑话的男子应该为邻居的死负责,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像本案中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呢?男子真的需要因为讲了个笑话就坐牢吗?我们不妨看看本案的详情经过。 【案件回顾】 男子周某某和苟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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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技发展,法律也在不断更新,近年来《继承法》中就新增了许多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比如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这些方式让立遗嘱这件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容易伪造改动,造成法律纠纷。今天,我们就借由两个案例,来分享一下,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打印和录音的形式订立遗嘱,需要符合哪些规范要求,才能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件1】打印遗嘱应该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金某与翟某系原配夫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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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民间有“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样的俗语,但如果意外真的不幸降临在一对夫妻身上,大家还是乐意看到,一方能不离不弃,守护爱人的感人故事。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真的因为意外已经没办法维持正常生活,甚至更严重的,比如已经成了植物人,不知是否能醒过来,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另一方选择放弃,提出离婚,这样的做法,是否应该得到理解和支持呢? 近日,江苏某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诉讼离婚案,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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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青”专指曾在学校受过教育,然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这个特殊政策之下,由政府所组织的到农村或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后来房屋旧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认定能获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补偿款的群体之外。因此,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关知青权益保障的政策也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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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这项习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婚姻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走进婚姻。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于是有关彩礼引发的婚姻纠纷,就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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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大家在购物时,有没有遇到过,一些商家会在店内贴上“不买勿动”或者“禁止试用”等标识,意在提醒顾客规范自己在店内的行为。那么,万一顾客因为没看到提示,不小心违反规定,触碰或者试用了店内的商品,商家能以此为由,强制顾客购买吗?今天我们就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来看看,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 某日,吕小姐在逛街时,进入一家服装店,该店主要经营服装、饰品等项目。店主陆某,为了防止顾客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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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场中“婚育情况”必须透明化,似乎早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在面试的时候,用人单位通常会要求应聘者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公开自己当下的情感状况:是否结婚?是否生育?这样的规则设定,让大部分人都默认,婚育情况就跟我们的学历和年龄一样,必须公开透明,不能有所隐瞒。那么,在职场中,员工是否真的有必要公开自己的婚恋情况呢?如果有所隐瞒虚报,公司是否能够以此为由,合法开除员工呢?咱们今天就结合一个案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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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不论我们外出就餐、乘坐公共交通,还是到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活动,工作人员都会友情提示,大家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谨防丢失。这样的提醒看似在例行公事,但它却能让人们产生一种危机意识,保持警惕。可是在生活中,一旦失去这样的提醒,人就容易犯糊涂。比如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起案件的主人公陈女士,她把自己十分爱惜又价值昂贵的床板放在楼道这样的公共空间,长达二十余天,最终导致床板“遗失”,随后她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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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子女家庭中,经常因为遗产继承引发矛盾。所以法律鼓励大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财产分割情况,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纠纷。但凡事过犹不及,在今天我们分享的这个案例中,罗大爷就因为立下两份遗嘱,反而惹来更多麻烦。在第一份遗嘱中,他指定要小儿子继承房产,可在第二份遗嘱中,又把房子留给了女儿。没多久罗大爷去世了,可面对他留下的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子女之间的矛盾更升级了。于是无奈之下,一家人起诉至法庭。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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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打工人,难免有工作不顺,对老板不满的时候,私下同事之间相互吐槽,来发泄情绪,这也是职场的常态,谁都不会太在意。但最怕的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些私下的无心言论被人当作攻击的武器,在背后“捅刀”。 近日,北京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张某,就因在跟同事私聊的时候,把老板称为“老太太”,结果被同事截图,将二人私人聊天记录发到公司群里,结果惹怒老板,遭到辞退。然而张某认为,公司的辞退是不合法的,自己称53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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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小区内养宠物、遛狗等行为,一直以来在众业主之间存在纠纷:一些业主认为,有些饲养宠物的家庭,“遛狗不牵绳”或者任由宠物在小区公共空间内乱拉、乱尿、乱吠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居住体验,应予以制止;而另一些养宠物的家庭,则主张自己已经交了物业费,就有在小区内养狗、遛狗的自由,因此对反对意见不以为然。 其实持不同观点的双方业主,都有自己的立场,业主确实有养狗自由、遛狗自由,但前提是要文明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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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有风险,尤其是在二手房的买卖中,如果不了解卖家房屋的详细信息,在买卖房屋途中,遇到已购入的房屋存在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买家很容易蒙受不明不白的损失。那么,万一遇到这种情况,买家该如何为自己维权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假如在交易中遇到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买房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来进行合法救济。 【情形1】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债权人的查封和执行。 全款买二手房,已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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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生活中,难免会遭遇一些不开心的经历。比如去逛超市,有些超市就有强制要求,顾客不能带包进入。超市的这项规定,其目的是防止顾客偷盗物品,从道理上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如果在顾客不愿意接受其规定的情况下,超市强制要求存包,那么超市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今天咱们就来分享两则因超市存包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例。 【案例1】 2009年6月21日,吴某某携带一只手提包到一家超市购物,可刚进大门便被保安伸手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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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的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那么婚后收入的财产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 由此可见,《婚姻法》虽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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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在欠债人确实没钱还债的情况下,“以物抵债”也是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欠债人用来还债的房产或其他财物,已经被另一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再属于自己名下了,那么这个时候,此前双方“以物抵债”的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法律会支持吗?咱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曾向高某借贷20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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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我们 法火监理网,一家专为老百姓挑选“靠谱律师”的法律服务平台! 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医疗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等。 平台使命:让深受法律纠纷折磨的人,都能找到“靠谱”的律师! 二、为什么选择我们 只推荐有丰富的相关案件经验的老律师 监督办案律师的服务质量 协助当事人确保案件的顺利完成 律师不退款,我们先行垫付 三、常见问题 1、你们是律师事务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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