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法律意义上,只有领了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而夫妻之间不但要分享共同的财产,也要承担共同的债务。但是,如果双方仅仅是在一起同居,没有领证,就算他们在一起生活多年,在法律上仍然不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欠下了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吗?今天我们就借由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件回顾】
黄大壮(化名)与李小花(化名)为男女朋友关系,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
2018年,周小鹏(化名)与黄大壮签订了一份《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砍伐林地,黄大壮负责提供林地,周某负责提供30万资金,并汇入李小花账户,合作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
协议签订后,周小鹏向李小花账户转账30万元。
林地砍伐销售完成后,经双方核对,黄大壮应分配给周小鹏应得利润18万元,
但黄大壮拒绝按协议约定分配该笔利润。周小鹏认为黄大壮与李小花的行为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大壮支付利润款及违约金,李小花作为黄某妻子,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李小花既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被告并非夫妻关系,李小花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主张的利润款和违约金也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黄大壮向原告支付利润及违约金共184000元,被告李小花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表示不服,共同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李小花为被告并对黄大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虽未经婚姻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且案涉合同甲方记载为二被告,合同落款处注明李小花信用社账号信息,结合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款项均通过李小花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二被告系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应认定案涉合同形成的债务为二被告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原告主张二被告应共同支付利润款和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润款与违约金共184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同居期间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债务是基于共同生产或生活而产生。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两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可以认定双方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而案涉债务系两被告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所以,借由本案,我们了解到,并非不领证不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长期同居关系,且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仍然是要共同承担的,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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