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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费率招标中材料价格下浮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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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费率招标项目,材料价格在定额信息价里没有价格,应该怎样确认价格?在认质认价(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口头约定以施工单位公开招标价格作为组价的价格,但合同里未体现,跟踪审计单位给予了确认)的情况下,材料价格是否参与下浮?如果参与下浮,施工单位就会亏损,如果不参与下浮有没有法律法规支持?
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整个项目计价下浮时,认质认价确认的材料价格是否下浮。建设单位想全部价格下浮,施工单位认为认质认价后按签订价格结算不应再下浮。安徽省(2018)皖民终85号判决指出,变更签证、二次招标材料下浮返补及认价采保费部分不应下浮,因其是施工中工程量清单未列入、另行增加工程量双方直接确定的价款及认质认价,再下浮违背公平原则。同时,在(2018)川民终807号案件提到一种有价值的约定方法:合同中约定税前总价下浮,但甲供、发包人定价的材料差价、签证等不参与下浮,这体现了对特殊部分的公平处理。
如今EPC项目价格形式混乱,费率招标下,投标时投报下浮率中标,定额文件中已含部分及规费等会随基数下浮,但认质认价部分不属于原合同下浮范围。从合同漏洞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510条,材料价格未在合同明确约定时,双方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规定确定。并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 - 2017)》5.6.4规定了材料价格争议的鉴定原则,如发包人签批认可的价格按签批价鉴定,未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按合同约定鉴定等。
综合来看,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不应再参与下浮,《民法典》相关条款为其提供了依据。这既遵循公平原则,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情形。


IP属地:江苏1楼2025-01-22 19: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