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委托我们咨询中介审核的项目,要求我们在现场对图纸明确,监理也已经对确认的东西再次确认。譬如铝合金窗铝厚图纸明确按1.4,财政要求我们用卡尺量是否只有1.2厚,请问我们咨询公司应该要干这个事吗?我们觉得没有义务要把图纸明确,监理确认的东西都去量一遍。假设我们不做这事,没有一个个核实,后期审计查到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窗铝厚确实只有1.2厚,那这个责任是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承担,还是我们咨询公司也有责任呢?
首先,关于工程质量,《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与监理人要通过书面形式订委托监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这里明确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监理单位有管理施工和监督工程质量的合同义务,所以像铝合金窗铝厚未按图施工这种工程质量不达标问题,应由监理单位负责,而非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审查责任。
再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要及时按约向咨询人提供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且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等。这就表明造价咨询单位只要按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就行,至于材料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
另外,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损失,只能另行起诉或者反诉,法院可合并审理。
总结起来,造价咨询单位要做的就是审核甲方提供的材料,不过对于明显不符的签证也应实地确认后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等最终还是由委托人负责。
首先,关于工程质量,《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与监理人要通过书面形式订委托监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这里明确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监理单位有管理施工和监督工程质量的合同义务,所以像铝合金窗铝厚未按图施工这种工程质量不达标问题,应由监理单位负责,而非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审查责任。
再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要及时按约向咨询人提供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且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等。这就表明造价咨询单位只要按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就行,至于材料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
另外,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损失,只能另行起诉或者反诉,法院可合并审理。
总结起来,造价咨询单位要做的就是审核甲方提供的材料,不过对于明显不符的签证也应实地确认后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等最终还是由委托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