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戴滨彬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刑终225号2020-04-0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滨彬身为非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282397.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戴滨彬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9)闽0206刑初910号 2019-12-31[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滨彬身为非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282397.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