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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辑系列短文《经租房那些事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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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有房产既定方针写入《五四宪法》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称《五四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五四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从此以后,历次制定或者修正的《宪法》,无一例外,均规定保护公民私有房产的所有权。
1975年《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2018年新修定《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不仅是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管理法规也规定承认公民私有房产所有权。即使在建国初期,法律尚不健全情况下,各省市人民政府仍然制定有承认和保护公民私有房产的规章。例如:
北京市人民政府1950年4月25日发布《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1958年2月发布《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对城市私有房产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承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规定房地产转移变更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
除北京外,全国各省都制定有些方面的法规,关于这些法规,在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员会编《民法资料汇编》和这一时期的《中央政法公报》中多有收录。由此看来,不论是现在的法律还是既往的法律,都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在处理经租房问题时,一些房地产管理人员不知道当年的法律即有保护公民私有房产规定,错误地认为只有今天的法律法规才有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利用“法不朔及既往”的司法原理,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推脱法律责任,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文内容参考相关专著《经租房问题深入分析与全面解读》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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