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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暑期有没有人愿意和我探讨凶手的裁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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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好多弹丸论破,在我心中仍然有怀疑的就是凶手的裁定方式。我大概会提到本作和几个同人的杀人手法,首楼不剧透,咱们二楼见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8-14 13:44回复
    叠甲:弹丸本作很久之前就玩完了,我目前是深陷各种同人无法自拔。所以对于原作里的校规和凶手裁定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8-1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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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the after二章,死者当时已经濒临死亡,即使没有戴维的最后一击也会死吧?但是戴维还是被判断成了凶手,理由是那一作的校规是“最后一个动手的是凶手”。
      看完了phhd三章,主角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通风管拿日记,导致了凶手可以成功实行杀人行为,要不是后面有空调的证据,主角就真的是凶手了。
      这个情况引申出了我一直以来的疑问:倘若某人成功布局杀人手法,只需要让一个完全不知情的人在无意间完成他的杀人手法的最后一环,那凶手就成了这个不知情者。这样的判断对于这个不知情者是不是太惨了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8-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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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凶手的每种裁定条件都不反对,只是想和吧友们探讨怎样在校规中把这些裁定条件说清楚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8-1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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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有很多种让我感到头疼的杀人方法。主犯和从犯什么的还好说,这两种身份定位都是要有主观杀人的想法的,直接判断出谁是主犯就可以解决。
          让我最纠结的就是,一个人动了杀人的心思,但是计划里面需要另一个不知情的人,帮他完成杀人的最后环节。这样的情况该用怎样的校规来裁定凶手呢?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08-1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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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单单只用一个:“出现复杂案件时,只有最终造成死亡结果的人被裁定为凶手”的校规,很多情况都有点难以解释
            比如a制定了陷阱, b把死者叫过来,死者触发了陷阱死了。那a和b谁是造成死亡结果的人呢?总不能他们俩都是,然后都被判断为凶手吧(好像也可以)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08-1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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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刀制应该是预防出现东方快车谋杀案的情况,或者说限定凶手一人
              尾刀制唯一的bug应该是毒药,不管是气体毒药还是液体毒药,多份毒药混合在一起,经过神奇的流体力学搅和搅和,怎么判断尾刀?
              之后行凶人和布局人并非同一人,是原作2-5背书的,狛枝就是这么操作的
              这玩意规则就是规则,你不能用现实的法律主客观统一去要求黑白熊,何况规则有漏洞可以钻那才能在山穷水尽的本格推理中找出条路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08-1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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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吧里有人总结过类似的判定顺序,虽然我觉得小高并不没有真的遵循,但是在这个规则下面并没有明显是反例,反正针对弹丸小高也歇笔了,那这个规则广普应该也可以
                布局人和尾刀人并非同一人且尾刀人未死则尾刀人为凶手,比如2-5的布局人是狛枝,尾刀人是七海
                布局人和尾刀人并非同一人但是尾刀人已死,则凶手顺位到布局人,比如2-4尾刀人是二大,布局人是田中
                布局人和尾刀人是同一人并且已死则判定为自杀,比如1-4的大神樱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08-1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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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最合理的解释是“凶手的裁定按照案件策划者的意愿”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08-1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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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凶手的判定,rem的说明比较清晰,顺便推荐下该同人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08-1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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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看剧情需要,最典型的就是a2三章,黑白鸦怎么解释都可以,新出的phhd三章更是模糊 要我的理解开通风口的人怎么都不能算凶手,因为如果没有另一个人开气瓶,开通风口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会致人死亡的只有开气瓶的人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08-1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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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想到了一个主意,如果把所有的案件参与人员的身份分类:
                        死者,策划人,执行人。
                        ①策划人和执行人是同一人时,他就是凶手。无论杀害的对象是自己还是别人。
                        ②知情的执行人和策划人一样,因为知情,所以有主观犯罪意图。按照校规的“只有主犯能被裁定为凶手”裁定凶手。
                        ③不知情的执行人,也就是没有主观犯罪意图,被策划人卷进计划当枪使了的,就要用非常复杂的校规来规定了,总感觉一句校规说不完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4-08-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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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讨论上一条里面③的情况:
                          直接制定一个简单粗暴的校规:最后一个完成杀人环节的人是凶手。那么只要策划人没有动手,凶手一定是在执行人里面的。真为执行人感到冤啊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4-08-1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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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了我晕倒了我完全晕倒了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24-08-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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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设计成:
                              多人多环杀人案件,造成其中一个死者必然达成死亡结果的人为凶手,怎么样呢?但是这样的话也有很多案件无法解释……感觉无论怎么样制定一句话校规,这一句话都不能把所有凶手的裁定方式表达出来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24-08-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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