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在医院,拔下病人氧气管,问是否需要某种医疗服务的行为。
只从实际后果看,因为人都惜命,和生命相比,钱财不值一提,还可以享受一定服务,一般人都会立即选择需要服务,所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了吗?
假设,有人坚持不同意购买服务,一直在整个“商务协商”过程中因无氧气面罩造成供氧不足葬身海底,那么摘下氧气面罩的人是否就是“故意杀人”的既遂。
同理,游客被迫同意购买服务后,还给氧气面罩,未造成人身伤亡后果只是上述假设的未遂。如果游客未同意购买服务,在失氧过多之前,摘氧气面罩的人还给游客氧气面罩,只能算中止。
所以个人看法,三亚潜水摘面具不仅是强迫交易(既遂),同时还存在故意杀人未遂或中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