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二、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二、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