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补充细化如下: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包括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和奖学金等);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以及为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仅有一套自住房且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内)所支付的房屋租赁费和偿还银行的住房贷款,房贷产生日期在困难原因产生之后的除外;
(八)重度***护理补贴、困难***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由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居民社会保险费用。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收入的具体认定,明确细化以下内容:
在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未完善之前,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完善之后,视情况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项 从事个体经营或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若收入无法界定或者本人不提供、不合理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在统计部门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项列入统计公报之前,暂按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收入明显高于评估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成员中具备部分劳动能力的(3级或4级***,其中3级-4级智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包括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和奖学金等);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以及为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仅有一套自住房且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内)所支付的房屋租赁费和偿还银行的住房贷款,房贷产生日期在困难原因产生之后的除外;
(八)重度***护理补贴、困难***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由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居民社会保险费用。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收入的具体认定,明确细化以下内容:
在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未完善之前,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完善之后,视情况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项 从事个体经营或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若收入无法界定或者本人不提供、不合理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在统计部门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项列入统计公报之前,暂按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收入明显高于评估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成员中具备部分劳动能力的(3级或4级***,其中3级-4级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