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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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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IP属地:山东1楼2020-11-04 11:03回复
    没看明白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1-0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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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下原条文,看看司法解释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11-05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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