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迎来了二十年代的首个春节,如果说,春节是我们生活的新起点,那么,作为学人,应该在这一新起点上向新的理论境界进发。我认为,在新的一年中,本吧的吧友们应该了解崭新的关于商品的价值、价格和货币的科学。
常识告诉我们,经济科学所达到的高度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程度相对应的,由于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在中国的诞生,使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完成了一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创建过程,使人类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完整的、科学的哲学基础,从而才使完整的经济科学的创建成为可能。本文以略长些的文字介绍建立在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基础上的、崭新的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的科学理论。
商品的价值、价格与货币
商品是处于交换过程中的两个产品所构成的一个产品,而不是在交换前或交换后的产品,价值是事物对于人类的意义性功能、是事物满足人类需要的作用,即有用性,所以,商品的价值就是劳动产品在交换过程中的有用性;就是劳动产品在交换过程中的使用价值;即是商品的交换价值。
商品的价值在于被交换主体当做相互支配产品的权力和相互提供产品的义务能力来运用,商品的价值量是两个交换主体一次交换所实现的权力量和义务量。某交换者给予对方一个商品,其商品价值的义务量为一个商品,获得对方一个商品,其商品价值的权力量也是一个商品。
商品的价值不但具有权力和义务两重性,而且具有现实价值和可能价值两重性,交换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作用是商品的现实价值,商品在退出了交换过程而成为了非商品后可以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来消费,这就是商品的可能价值。商品的可能价值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承担着交换价值的功能,即成为商品的权力和义务能力的作用,从而把商品用来获取他人产品和把产品给予他人。
可见,商品的价值量既不是商品的数量,也不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体力量和物力量,而是交换双方运用权力和义务所换取的商品量;是交换双方的关系量;是对于人的量;是给予人的量和人获得的量;是以人为标的的量;是以人为指向的量,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只能是获得和提供商品的主体的数量与其所获得和提供的商品数量的比例,商品的价值单位也只能是各种特殊商品的特殊的量的单位(个、斤、两、件、捆、车、箱、部等等)与买卖商品的人数的比例。商品价值的本质不是物的价值,而是商品交换者的价值,即是商品交换者的获得与给予、是商品交换者能够或应该获得什么和给予什么,商品价值的大小也只能是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给予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多少某种商品,同时又从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那里获得多少某种商品。只有认清商品价值的属人的本质,才能够以科学的方式来支配商品经济,使其效能最优化。
商品可以有价格,也可以没有价格(物物交换),显然,当有必要规定部分人(多人)购买的多量(一个单位量以上)商品在所有人购买的全部商品(由所有的商品构成的非商品——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时,就有必要规定所有商品的价格,反之,如果所有的商品交换都是一个与另一个人之间交换一个单位量商品,而不存在两人以上的多人同时或不同时地多次交换多单位量的商品,则没有必要规定商品的价格。因此,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时,为商品规定价格才是必要的:
一是购买部分商品(由所有商品所构成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的同时性主体为多,
二是各同时性主体购买部分商品的继时性次数为多。
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人们才有必要把货币整体分为多个单位,以便由多人次使用。如果某人购买10斤玉米,货币价格是5元,这里的元不是玉米的价值单位,而是玉米的价格单位,斤才是玉米的价值单位,10斤玉米就是此人获得的商品价值量(单位:斤),5元货币就表现10斤玉米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即10斤玉米——5/社会总产品(单位:元)。
既然商品的价格是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那么,某种商品价格的有意义的上升就表明这种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有所增加,而不一定表明这种商品价值量的增加,因为某种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可以在这种商品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其它种商品价值量的减少而增加。所以,某一商品价格的变化表现的是这一商品价值量与社会总产品之间的比例的变化,而不一定是这一商品本身价值量的变化,因为不论某一商品的价值量是2还是4,都可以是社会总产品的1/2,也都可以是社会总产品的1/8、1/10或万分之一等等,就是说,某一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不能独立地决定它的价值比的大小,它的价值比的大小是由包括它自身的社会总产品决定的。
不仅如此,由于社会总产品中包含的是社会整体的生产力,而任一商品都只包含着社会整体生产力的一部分,所以,某商品的价格不但是此商品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同时也是此商品所包含的生产力在社会整体生产力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
可见,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是表现与被表现、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比例关系,某商品与社会总产品之间才可以构成比例关系,而在完整的交换过程中,货币只是买者的权力资格和卖者的义务资格被双方共同承认的物质凭证,是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工具,而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工具不可能是商品,正象用来运水的汽车不可能是水一样。
既然货币只是交换双方对各方的权力资格和义务资格共同承认的物质凭证,那么,货币就不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尺度,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双方在确定了各自的商品价值量之后,才能决定承认并用货币的转移来代表承认,才能用同质的货币来表现它、承认它和领取它。表现并不等于衡量,正象人们用x来表现未知数而不是在衡量未知数一样。
既然交换是为了未来的消费,那么,交换者只能根据现实的商品对自己未来生产和生活的满足程度来确定交换什么和交换多少,换言之,只能用现实商品在未来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商品在现实交换中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历史上和现实中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本身就说明交换者所换得的商品量,即商品的价值量是根据现实的商品在未来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而不是用货币来衡量。
既然商品的价格只表现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而不表现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就不存在价格与价值是否相等的问题,某一商品的价格只能随着社会总产品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可能围绕着此一商品自身的价值上下波动。所以,传统经济学关于“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定律”实质上是被价格假象所迷惑而产生的理论错觉。
既然某一商品的价值量同时就是卖方的义务量和买方的权力量,而货币又是交换双方相继运用的同一物质凭证,那么,相交换且有必要规定价格的商品,一方商品价值的权力量和对方商品价值的义务量以及双方商品的价格必然相等而不可能有一丝一毫地不等。
既然某一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卖方的义务与买方的权力,既然相交换的各个商品同时构成了同一个社会总产品,那么,社会总产品和相交换的各个商品及其价值就是在同一时刻和同一时间内形成,而不可能有一分一秒的时间差。
可见,一方的权力与对方的义务相等和价格相等以及相交换的各个商品生成时间相等是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商品交换的必须条件。传统经济学抽象地认为交换中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价值相等,却不知相交换的商品之间什么才是相等的,更加错误地认为相交换的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相等是商品交换的必须条件,即所谓“相等才能交换”、“交换即证明相等”,这就使得传统的商品价值理论陷入了荒谬得不能再荒谬的境地。
既然货币只是交换主体的权力与义务资格的物质凭证,那么,货币的应用只有在商品差时交换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商品差时交换是交换中的一方先给予他人商品而暂不得到他人商品,另一方则先得到他人商品而暂不给予他人商品,因而需要用货币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来证明买方的权力已经实现而义务尚未实现、卖方的义务已经实现而权力尚未实现。所以,货币是交换双方交替运用的、用来证明交换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差时实现的物质凭证。
由上可知,传统的商品价值和价格的理论大部都是错误的。
常识告诉我们,经济科学所达到的高度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程度相对应的,由于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在中国的诞生,使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完成了一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创建过程,使人类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完整的、科学的哲学基础,从而才使完整的经济科学的创建成为可能。本文以略长些的文字介绍建立在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基础上的、崭新的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的科学理论。
商品的价值、价格与货币
商品是处于交换过程中的两个产品所构成的一个产品,而不是在交换前或交换后的产品,价值是事物对于人类的意义性功能、是事物满足人类需要的作用,即有用性,所以,商品的价值就是劳动产品在交换过程中的有用性;就是劳动产品在交换过程中的使用价值;即是商品的交换价值。
商品的价值在于被交换主体当做相互支配产品的权力和相互提供产品的义务能力来运用,商品的价值量是两个交换主体一次交换所实现的权力量和义务量。某交换者给予对方一个商品,其商品价值的义务量为一个商品,获得对方一个商品,其商品价值的权力量也是一个商品。
商品的价值不但具有权力和义务两重性,而且具有现实价值和可能价值两重性,交换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作用是商品的现实价值,商品在退出了交换过程而成为了非商品后可以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来消费,这就是商品的可能价值。商品的可能价值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承担着交换价值的功能,即成为商品的权力和义务能力的作用,从而把商品用来获取他人产品和把产品给予他人。
可见,商品的价值量既不是商品的数量,也不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体力量和物力量,而是交换双方运用权力和义务所换取的商品量;是交换双方的关系量;是对于人的量;是给予人的量和人获得的量;是以人为标的的量;是以人为指向的量,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只能是获得和提供商品的主体的数量与其所获得和提供的商品数量的比例,商品的价值单位也只能是各种特殊商品的特殊的量的单位(个、斤、两、件、捆、车、箱、部等等)与买卖商品的人数的比例。商品价值的本质不是物的价值,而是商品交换者的价值,即是商品交换者的获得与给予、是商品交换者能够或应该获得什么和给予什么,商品价值的大小也只能是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给予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多少某种商品,同时又从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那里获得多少某种商品。只有认清商品价值的属人的本质,才能够以科学的方式来支配商品经济,使其效能最优化。
商品可以有价格,也可以没有价格(物物交换),显然,当有必要规定部分人(多人)购买的多量(一个单位量以上)商品在所有人购买的全部商品(由所有的商品构成的非商品——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时,就有必要规定所有商品的价格,反之,如果所有的商品交换都是一个与另一个人之间交换一个单位量商品,而不存在两人以上的多人同时或不同时地多次交换多单位量的商品,则没有必要规定商品的价格。因此,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时,为商品规定价格才是必要的:
一是购买部分商品(由所有商品所构成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的同时性主体为多,
二是各同时性主体购买部分商品的继时性次数为多。
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人们才有必要把货币整体分为多个单位,以便由多人次使用。如果某人购买10斤玉米,货币价格是5元,这里的元不是玉米的价值单位,而是玉米的价格单位,斤才是玉米的价值单位,10斤玉米就是此人获得的商品价值量(单位:斤),5元货币就表现10斤玉米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即10斤玉米——5/社会总产品(单位:元)。
既然商品的价格是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那么,某种商品价格的有意义的上升就表明这种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有所增加,而不一定表明这种商品价值量的增加,因为某种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可以在这种商品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其它种商品价值量的减少而增加。所以,某一商品价格的变化表现的是这一商品价值量与社会总产品之间的比例的变化,而不一定是这一商品本身价值量的变化,因为不论某一商品的价值量是2还是4,都可以是社会总产品的1/2,也都可以是社会总产品的1/8、1/10或万分之一等等,就是说,某一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不能独立地决定它的价值比的大小,它的价值比的大小是由包括它自身的社会总产品决定的。
不仅如此,由于社会总产品中包含的是社会整体的生产力,而任一商品都只包含着社会整体生产力的一部分,所以,某商品的价格不但是此商品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同时也是此商品所包含的生产力在社会整体生产力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
可见,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是表现与被表现、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比例关系,某商品与社会总产品之间才可以构成比例关系,而在完整的交换过程中,货币只是买者的权力资格和卖者的义务资格被双方共同承认的物质凭证,是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工具,而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工具不可能是商品,正象用来运水的汽车不可能是水一样。
既然货币只是交换双方对各方的权力资格和义务资格共同承认的物质凭证,那么,货币就不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尺度,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双方在确定了各自的商品价值量之后,才能决定承认并用货币的转移来代表承认,才能用同质的货币来表现它、承认它和领取它。表现并不等于衡量,正象人们用x来表现未知数而不是在衡量未知数一样。
既然交换是为了未来的消费,那么,交换者只能根据现实的商品对自己未来生产和生活的满足程度来确定交换什么和交换多少,换言之,只能用现实商品在未来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商品在现实交换中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历史上和现实中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本身就说明交换者所换得的商品量,即商品的价值量是根据现实的商品在未来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而不是用货币来衡量。
既然商品的价格只表现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而不表现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就不存在价格与价值是否相等的问题,某一商品的价格只能随着社会总产品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可能围绕着此一商品自身的价值上下波动。所以,传统经济学关于“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定律”实质上是被价格假象所迷惑而产生的理论错觉。
既然某一商品的价值量同时就是卖方的义务量和买方的权力量,而货币又是交换双方相继运用的同一物质凭证,那么,相交换且有必要规定价格的商品,一方商品价值的权力量和对方商品价值的义务量以及双方商品的价格必然相等而不可能有一丝一毫地不等。
既然某一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卖方的义务与买方的权力,既然相交换的各个商品同时构成了同一个社会总产品,那么,社会总产品和相交换的各个商品及其价值就是在同一时刻和同一时间内形成,而不可能有一分一秒的时间差。
可见,一方的权力与对方的义务相等和价格相等以及相交换的各个商品生成时间相等是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商品交换的必须条件。传统经济学抽象地认为交换中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价值相等,却不知相交换的商品之间什么才是相等的,更加错误地认为相交换的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相等是商品交换的必须条件,即所谓“相等才能交换”、“交换即证明相等”,这就使得传统的商品价值理论陷入了荒谬得不能再荒谬的境地。
既然货币只是交换主体的权力与义务资格的物质凭证,那么,货币的应用只有在商品差时交换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商品差时交换是交换中的一方先给予他人商品而暂不得到他人商品,另一方则先得到他人商品而暂不给予他人商品,因而需要用货币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来证明买方的权力已经实现而义务尚未实现、卖方的义务已经实现而权力尚未实现。所以,货币是交换双方交替运用的、用来证明交换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差时实现的物质凭证。
由上可知,传统的商品价值和价格的理论大部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