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必为冤案,我以人头作保
汤兰兰案是冤案,这是经过警方,医生,还有李忠云确认过的。时间就是2008.3.31日。
2008.3.31日,李忠云带汤兰兰去医院看病。看什么病?李忠云说检查了,没有问题,随便拿点药吃了。就是说,这个时候,汤兰兰是没有身体问题的。也没有宫颈糜烂,阴道松弛这些问题的。因为医生问汤兰兰的第一句话,肯定是问她还是不是处女,这也是李忠云给汤兰兰用假名字,并且谎报年龄的原因。因为要妇科检查,必须说不是处女。而13岁不是处女,害怕医生报警,才会谎报为17岁的。如果汤兰兰回答不是处女了,李忠云也会怀疑的,所以,2008.3.31日,李忠云必然知道汤兰兰不是处女的事实。既然李忠云已经知道汤兰兰不是处女了,汤兰兰年幼无知,如果肚子大了可能还没有知觉,但是李忠云肯定知情,并且害怕和自己家里有关系,才会带汤兰兰去体检。体检的结果是什么?没有怀孕,也没有生病。因为汤兰兰回答说不是处女,可以做妇科检查,因此,汤兰兰也应该没有妇科病,没有宫颈糜烂,阴道松弛这些问题。这也是李忠云说的,汤兰兰体检结果没问题的原因。因为如果有其它妇科病问题,李忠云就会如实告诉警方,也会做进一步的治疗。李忠云告诉警方没有问题,那就是汤兰兰身体健康,那就是说2008.3.31日,之前,汤兰兰可能已经承认不是处女了(才需要谎报年龄17岁),但是没有妇科病,也就证明了汤兰兰3.31前有过性行为,但只是普通的,李忠云知情的性行为,而不是自幼年就开始,长达8年的大规模性侵害。
在来到2008.10.28日,汤兰兰报案当天,警方带汤兰兰去体检,得出的结论是,处女膜陈旧性破裂(3.31日已经非处,完全符合陈旧性破裂描述),宫禁糜烂。警方拘捕16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且要求30万的民事赔偿,用于处女膜修复和治疗宫颈糜烂(见判决书)。说明2008年时,大家都认为宫颈糜烂是一种病,而且一种比较难治的病,所以才会要求巨额的赔偿,用于医疗。从这里也可以说明,2008.3.31日,汤兰兰并没有检查出宫颈糜烂,所以不需要治疗。2008年时,普遍认为宫颈糜烂是宫颈癌的前兆,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这也是提起30万民事赔偿用于治疗宫颈糜烂的原因。那么问题来了,汤兰兰3.31日没有发生宫颈糜烂,10.28日发生了宫颈糜烂,虽然现代医学认为宫颈糜烂不是病,不需要治疗,但是2008年的司法机关显然认为汤兰兰的宫颈糜烂是性侵害造成的。3.31日到10.28.日,长达半年的时间,汤兰兰大部分时间呆在龙镇,大部分时间呆在寄宿的地方,按照警方的观点,这个性侵害造成的宫颈糜烂,明显应该是是发生在龙镇,发生在寄宿家庭里。
2009.12.30日,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兰兰阴道松弛,窥阴器进入无痛感,已产型宫颈形态。注意,这个时候明确表明了宫颈一字横裂,说明汤兰兰经过宫颈检查,只有宫颈一字橫裂,没有宫颈糜烂。这说明什么?说明2008.10.28日的体检,极有可能是伪造的,因为宫颈糜烂很难在一年多点的时间内完全愈合,结合10.28日,给汤兰兰体检的医院是德都县妇幼保健站,而这个医院,在1997年就已经撤销掉了。2008年10.28日,给汤兰兰体检的医院,是不存在的,检查出的结论,宫颈糜烂,也是不存在的。这就说明了,2008年10.28日,汤兰兰的体检报告,是伪造的,为的就是要栽赃给被告人,就是要让大家认为,汤兰兰的宫颈糜烂,是被告人性侵害造成的。2008.3.31日,不存在宫颈糜烂,2009.12.30日,也不存在宫颈糜烂,而警方承认10.28日是警方带汤兰兰去体检的,结果是医院不存在,医生不存在,宫颈糜烂也不存在。这里就证明了,2008.10.28日,体检结果是伪造的,目的就是要给被告人定罪。
再说说2009.12.30日的体检鉴定,证明了汤兰兰有频繁的性行为,不排除有过流产,引产手术。就是说,汤兰兰的频繁性行为,主要发生时间,就是在2008.3.31日,到2009.12.30日,整整21个月的时间,汤兰兰大部分时间是呆在龙镇的,在村里的时间,不过是2008年五一假期的两天,而且2008.10.28日以后,汤兰兰案的被告人都已经被捕入狱,证明和汤兰兰有频繁性行为的,另有其人,地点就是在龙镇。
汤兰兰案,必为冤案,我可以人头为担保。警方,医生,李忠云确认了汤兰兰3.31日,体检没有问题,证明汤兰兰没有幼年没有受到长时间大规模的性侵害。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书证明,汤兰兰在被告人被捕入狱后,一直存在频繁的性行为,而那时的汤兰兰,还是一个正在上初中,寄宿在干爸妈家里,有警察轮流保护,有妇联监护的少女。是谁如此丧心病狂,频繁的和一个在公安轮流保护,妇联监护的少女,发生性行为,并且导致汤兰兰怀孕?
天道,天道。且看苍天饶过谁!!!
汤兰兰案是冤案,这是经过警方,医生,还有李忠云确认过的。时间就是2008.3.31日。
2008.3.31日,李忠云带汤兰兰去医院看病。看什么病?李忠云说检查了,没有问题,随便拿点药吃了。就是说,这个时候,汤兰兰是没有身体问题的。也没有宫颈糜烂,阴道松弛这些问题的。因为医生问汤兰兰的第一句话,肯定是问她还是不是处女,这也是李忠云给汤兰兰用假名字,并且谎报年龄的原因。因为要妇科检查,必须说不是处女。而13岁不是处女,害怕医生报警,才会谎报为17岁的。如果汤兰兰回答不是处女了,李忠云也会怀疑的,所以,2008.3.31日,李忠云必然知道汤兰兰不是处女的事实。既然李忠云已经知道汤兰兰不是处女了,汤兰兰年幼无知,如果肚子大了可能还没有知觉,但是李忠云肯定知情,并且害怕和自己家里有关系,才会带汤兰兰去体检。体检的结果是什么?没有怀孕,也没有生病。因为汤兰兰回答说不是处女,可以做妇科检查,因此,汤兰兰也应该没有妇科病,没有宫颈糜烂,阴道松弛这些问题。这也是李忠云说的,汤兰兰体检结果没问题的原因。因为如果有其它妇科病问题,李忠云就会如实告诉警方,也会做进一步的治疗。李忠云告诉警方没有问题,那就是汤兰兰身体健康,那就是说2008.3.31日,之前,汤兰兰可能已经承认不是处女了(才需要谎报年龄17岁),但是没有妇科病,也就证明了汤兰兰3.31前有过性行为,但只是普通的,李忠云知情的性行为,而不是自幼年就开始,长达8年的大规模性侵害。
在来到2008.10.28日,汤兰兰报案当天,警方带汤兰兰去体检,得出的结论是,处女膜陈旧性破裂(3.31日已经非处,完全符合陈旧性破裂描述),宫禁糜烂。警方拘捕16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且要求30万的民事赔偿,用于处女膜修复和治疗宫颈糜烂(见判决书)。说明2008年时,大家都认为宫颈糜烂是一种病,而且一种比较难治的病,所以才会要求巨额的赔偿,用于医疗。从这里也可以说明,2008.3.31日,汤兰兰并没有检查出宫颈糜烂,所以不需要治疗。2008年时,普遍认为宫颈糜烂是宫颈癌的前兆,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这也是提起30万民事赔偿用于治疗宫颈糜烂的原因。那么问题来了,汤兰兰3.31日没有发生宫颈糜烂,10.28日发生了宫颈糜烂,虽然现代医学认为宫颈糜烂不是病,不需要治疗,但是2008年的司法机关显然认为汤兰兰的宫颈糜烂是性侵害造成的。3.31日到10.28.日,长达半年的时间,汤兰兰大部分时间呆在龙镇,大部分时间呆在寄宿的地方,按照警方的观点,这个性侵害造成的宫颈糜烂,明显应该是是发生在龙镇,发生在寄宿家庭里。
2009.12.30日,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兰兰阴道松弛,窥阴器进入无痛感,已产型宫颈形态。注意,这个时候明确表明了宫颈一字横裂,说明汤兰兰经过宫颈检查,只有宫颈一字橫裂,没有宫颈糜烂。这说明什么?说明2008.10.28日的体检,极有可能是伪造的,因为宫颈糜烂很难在一年多点的时间内完全愈合,结合10.28日,给汤兰兰体检的医院是德都县妇幼保健站,而这个医院,在1997年就已经撤销掉了。2008年10.28日,给汤兰兰体检的医院,是不存在的,检查出的结论,宫颈糜烂,也是不存在的。这就说明了,2008年10.28日,汤兰兰的体检报告,是伪造的,为的就是要栽赃给被告人,就是要让大家认为,汤兰兰的宫颈糜烂,是被告人性侵害造成的。2008.3.31日,不存在宫颈糜烂,2009.12.30日,也不存在宫颈糜烂,而警方承认10.28日是警方带汤兰兰去体检的,结果是医院不存在,医生不存在,宫颈糜烂也不存在。这里就证明了,2008.10.28日,体检结果是伪造的,目的就是要给被告人定罪。
再说说2009.12.30日的体检鉴定,证明了汤兰兰有频繁的性行为,不排除有过流产,引产手术。就是说,汤兰兰的频繁性行为,主要发生时间,就是在2008.3.31日,到2009.12.30日,整整21个月的时间,汤兰兰大部分时间是呆在龙镇的,在村里的时间,不过是2008年五一假期的两天,而且2008.10.28日以后,汤兰兰案的被告人都已经被捕入狱,证明和汤兰兰有频繁性行为的,另有其人,地点就是在龙镇。
汤兰兰案,必为冤案,我可以人头为担保。警方,医生,李忠云确认了汤兰兰3.31日,体检没有问题,证明汤兰兰没有幼年没有受到长时间大规模的性侵害。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书证明,汤兰兰在被告人被捕入狱后,一直存在频繁的性行为,而那时的汤兰兰,还是一个正在上初中,寄宿在干爸妈家里,有警察轮流保护,有妇联监护的少女。是谁如此丧心病狂,频繁的和一个在公安轮流保护,妇联监护的少女,发生性行为,并且导致汤兰兰怀孕?
天道,天道。且看苍天饶过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