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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人权益】需要保护吗?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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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和当前民间资本市场活动中,有些放贷人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从而规避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借贷时常常不将利息约定体现在借条中,而是口头约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样的做法不但使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司法权威也受到损害。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法官应当主动查明双方是否实际存在利息约定,对于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应当扣除出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14年7月1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韦某借款3.5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同年11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被告并于每笔借款当日分别出具借条给原告,且均在每份借条上亲笔签名。
借款后,对于3.5万元的借款,被告借款后三个月内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共计2.45万元给原告。对于2万元的借款,被告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共计1.15万元给原告。
2016年7月12日,双方经结算后由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两份保证书,其保证对于3.5万元、2万元的借款于2016年8月12日分别还清本金及利息共计3.8万元、2.2万元。出具保证书后,被告分两次转账共计2.5万元给原告。但余款至今未还。
2016年11月16日,原告韦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又转账1.5万元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起诉后被告偿还了1.5万元,故其将诉请的金额变更为2万元。同时,对于3.5万元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对于2万元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7%,因此2016年7月12日前所偿还的款项均是支付利息。
审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认为,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利息约定是关键和突破口,查清后才能厘清和认定被告向原告偿还的7.6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进而才能确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
从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内容看,借条内容并未就利息做出过约定,但是从被告提交的农行卡转账及银行交易明细看,被告在2015年8月25日之前分别还款2.45万元、1.15万元。原告主张该2.45万元为被告支付的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被告辩称该2.45万元是偿还本金,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在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从上述银行交易转账明细所载明的被告多月向原告偿还的金额、日期,与原告主张双方对于3.5万元、2万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利息分别为5%和7%相一致。
因此可以认定对于3.5万元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息应为5%,2万元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息为7%,对被告在上述时间段内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应视为支付两笔借款的利息给原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已支付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36%,未支付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综上
两笔借款在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之前分别还款2.45万元、1.15万元之后,剩下应偿还的债务分别为30138元、16806元,总计46944元,扣除双方结算后被告通过银行两次转账给原告的4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债务6944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债务只应为6944元,并非原告诉请的2万元之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说
在本案中,双方借贷实际存在高达60%、84%的年利率,如果只是简单从借条、从被告的辩称中都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利息,故需要综合银行转账明细、原告的陈述、立足于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实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来进行推理,最后才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口头约定利息这一事实,将多支付的利息折抵扣除本金,继而才能确认本案中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金额。本案判决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民间无序资本市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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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8-04-2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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