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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背债百万 文典律师帮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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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百万债务天上来”,当遭遇这样的“飞来横债”,不管个人情绪如何压抑、委屈、无助,最重要的是稳定心神,及时与律师联系。即使万念俱灰,在律师的专业分析之下,一切皆有可能、万事皆有转机!


IP属地:四川1楼2018-01-06 10:40回复



    IP属地:四川2楼2018-01-0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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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8年黄某与缪某登记结婚,2017年1月登记离婚。自2016年8月22日起,缪某陆续向牟某借款总计285万元。截止2017年3月9日,缪某尚欠1325000元本金未偿还,于是给牟某出具欠条,载明:
      本人缪某向牟某所借款项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除2016年11月8日所借60万元月利率2%,所借款项利息已付清,现仍有借款本金人民币1325000元未归还牟某。
      立据人:缪某
      日期:2017年3月9日
      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缪某、黄某归还借款本金132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2017年3月9日期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用由缪某、黄某承担。
      诉讼中牟某同意将150多万元借款多支付的利息予以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牟某与缪某借贷关系成立,缪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判决缪某与黄某共同偿还牟某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


      IP属地:四川3楼2018-01-0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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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要旨
        第一,牟某据以起诉的《欠条》仅有缪某签字,并且还有案外人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牟某并未举证证明在出借款项及出具《欠条》时黄某对此借款知情或参与了借款过程,也无证据证明向黄某主张过该笔借款。
        第二,牟某与缪某本身有亲属关系,对黄某、缪某的职业、是否存在家庭共同经营行为是知情的,案涉借款本金高达120万元,明显超出了缪某和黄某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牟某在出借款项和对账时均未要求黄某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反而是缪某与黄某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到借款过程中,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举债的特征。
        第三,牟某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结合缪某二审中提交的与牟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牟某在向缪某借款时,十分关心缪某是否能联系上夏某、公司贷款审批情况及公司运营情况,再次印证牟某在出借款项是知晓借款用于缪某所在公司,而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四,通过分析缪某相关银行对账单,在2016年8月22日至11月22日短短3个月时间牟某向缪某转款高达270万元,缪某在接收借款后立即将款项转给不同的自然人和公司,上述款项金额和交易特征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实际情况。
        综上,黄某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应予改判,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201X)年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牟某支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


        IP属地:四川4楼2018-01-0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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