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王燕玲,杨旭东在第一次法庭出庭时,两人在法庭上就房屋交易付款时间、现金或转账说法不一,相互商量口供,当庭遭到法官训斥,休庭后,经其律师指点,又在法庭上当场更改笔录,这难道不是作假吗?难道不是串供吗?法官难道听之任之吗?
7、王燕玲的丈夫聂新明,系陕县人民法院法官、庭长,也在本案审理期间,在背后威逼我、调查我,扬言要我入监狱,给我施加压力;没有达到目的后,又向我提出要求,让我给其30万元作为他不再搅局的条件,我没答应;后又改为威胁我当时的律师,导致我的原律师无法为我再行辩护,我只好另行聘请律师。不知聂新明在这场官司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作为法官妻子的王燕玲后来又多次向我现任律师谩骂、恐吓,炫耀:“这官司我一定赢,走着瞧!”请问她哪来的底气,她的后台到底是谁呢?怎么敢如此胆大妄为?
8、李会强作为一名法官、庭长,他怎么就这么容易相信所谓王燕玲、杨旭东提供的证人、证词?几十万元的大件商品交易每次都使用现金还说这符合人们日常交易习惯。对于买房的现金来源在前5次长达数月时间审理中都未能说明并提供给法庭,到了李会强法官这里找了两个人证言就证明现金有来源,岂不可疑?据查,王燕玲、任得应、霍力波、张岩松等在多起异议案件中都有出现搅局的身影,请问他们就那么可信吗?杨旭东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能一致吗?购买房子是一件大事,怎么会啥都搞不清楚就买下了?没有询问相关人员吗?以房管局不能过户搪塞,难道不知道要更改备案信息吗?事实上,当时这个小区还有十几户类似情况买房的人,都是采取了更改信息的办法获得了预登记,保护了自己的权利,(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笔录及档案为证)杨旭东就不知道吗?不知道询问物业吗?不知道询问开发商吗?不知道询问房管局吗?难道王燕玲、杨旭东周围的人都不知道吗?长达一年多时间都不知道吗?不知道就可以不按法律办事吗?
9、2014年4月,我经湖滨区法院依法保全了范卿、张蕾的两套(康乐家园与锦绣嘉苑)房子,在此前提下他们与我签订了(2014)湖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范卿未能按照第4条(范卿承诺在2014年5月31日以前将所欠吕旭江其他款项10万元还清)履行,我2014年6月24日申请了强制执行。7月3日范卿与农行信贷经理雷相春、孙毅找我让我协助解封康乐家园的房子,贷款后就还我钱,范卿还把锦绣嘉苑房子的钥匙给了我表示诚意,我们当即去房子查看了,没有问题;事后,我们把钥匙交给了执行法官。而且孙毅向我先转了8万元,作为履行第4条的保证,并给我打了6万元欠条作为到8月31日之前履行调解书的保证;范卿也保证8月31日之前按调解书再还款10万元;为确保我的权益,我们又同意查封了范卿、张蕾公园9号的房子(2014年7月8号查封);在此之后经执行局法官同意2014年7月15日才解封康乐小区的房子;在解封康乐小区房子之前锦绣嘉苑没有任何人居住或有争议,否则我会给他申请解封吗?这些执行法官也都清楚;这些事情在另一案件(2014)湖民一初字第1347号也是有记载证明的,我也是有证据的,李会强法官为何不问、不看?不调查?李会强法官既然相信证人证言,那么我提供锦绣嘉苑物业公司的证明、照片、录音、笔录为什么不看、不提、不调查呢?为什么不去问锦绣嘉苑的数百住户呢?
这些都是李会强法官的所谓符合人们的日常习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