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的东西,怎能合法?
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偷的、抢的东西是非法的,不能据为己有,要物归原主。然而在河南三门峡市渑池县偏偏就发生了这样的咄咄怪事,有人抢了别人的东西,一占就是十几年,原主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居然说,他已经事实占有了,你就让给他吧。
真是岂有此理,按照这个逻辑说起来,我们也不用主张钓鱼岛的主权了,黄岩岛也可以让出去了,这样可以吗?
我叫赵书明,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仁村人,2001年我交款购买村里在建中的一间门面房。第二年,即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房子建好还未正式交工的时候,村民王某偷偷把东西搬进去,强行占有本应属于我的房子,第三天多给工业公司【末登记注册没法人资格法院取证】我在与王某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02年3月起诉村委、第三人。
渑池法院一审作出了较公正的(2002)渑民初字第367号判决。没想到第三人上诉、三门峡市中院发回重审,渑池法院竟然罔顾事实,做出了截然相反的(2003)渑民初字301号判决。
我不知道为什么渑池法院会作出了180度的大转弯,在这背后有什么原因或者什么交易,我也不能知晓【审案中法官给我要钱我没给】,我只能把判决书中的疑点一一列出来,让大家雪亮的慧眼来看个究竟。
疑点一:第三人交款“租”房怎么能变成购房!
在村里建房子之前,第三人也曾向村委交款,但是缴款单上交款的用途为租房的“租金”,怎么能据此认为第三人有购房行为的呢?
疑点二:第三人预租的房子和我购买的并非同一间房子,怎么能指鹿为马,把我的房子判给对方呢!
我交款购买的门面房是“剧院门口”西一号,第三人缴款单上注明的门面房是“小学门口”门面房。
这两处门面房并不相邻,甚至相距甚远。
“学校”在马路以北,“剧院”在马路以南,中间不仅有马路相隔,东西直线距离还有60多米。
法院判决书界定的房位是“剧院门口”西一号, “渑民301号”判决竟然把这间房判给第三人所有,这不是指鹿为马是什么?
疑点三:副书记比书记签的协议更有效吗?
“渑民301号”判决认定王文军与我签协议时不是村主任,因此我的协议是无效的。王文军当时担任村支书,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当时村委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有当时的村委主任书面材料为证),村支书签订的协议怎么就不能代表村委了?
说村支书签的协议无效,那么与第三人签协议的李全军是什么人呢?李全军是村副书记,也不是村主任。凭什么认定村支书签的协议无效,不予采信,而副支书签的协议就合法有效呢?
疑点四:我的购房款去哪儿了?
渑池法院说王文军收我的2.2万元购房款没有入账,因此认定我购房协议无效。在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表明,王文军一共经手向村里交款5.6万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证明这5.6万元中就没有我的购房款呢?凭什么说我的2.2万元村委账面未显示呢?
疑点五:剧院门口的房子应该归谁?
村书记王文军收了我的购房款,写了收条加盖了村委公章,明白写明是买“剧院门口西第一间房”。
在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表明:在本次购房中,王文军名下的一间门面房,恰恰就是我购买的“剧院门口西第一间房”。
然而,村书记王文军在这次村里建房、售房的过程中并没有购房的意向,他也没有出资购房行为。
这间门面房本来就是我买的,我已经向村里交过房款了,王文军当然不会再交一遍钱。
到这里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这间房本来就是我订购的,只是不知什么原因,登记成了王文军的名字。
第三人临时改变主意,想把租房改为购房,于是在抢占我的门面房的当月,匆忙和村副支部书记李全军签订了一纸购房协议,然后占有了这间房子。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协议的售房一方不是村委,而是工业公司,盖的也是这个公司的印章。这个村办工业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过注册,完全是非法存在的黑户,以这个非法公司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来说都是无效的,但是,但是,还是但是,这份由非法的公司签订的无效协议竟然被法院认可了,成为了认定第三人有机会占有这间房屋的证据之一。
面对这样的判决理由,我只能无奈的想到了一句话:“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河南法院真行。
我的“购房”收据抵不过“租房”收据;
相隔一条马路,相距60多米的两间房子被混为一谈;
副书记签的协议比书记签的协议更有效;
我交款的真金白银被说成了“没有入账”;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疑点六: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怎能作为判决的理由?
第三人不偷着入住我的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不顾法院人员多次阻止,对存在争议的房进行改造,本身就是蔑视法律、法庭的行为,法院居然还把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依据写在了判决书里,承认对方做得有理,简直是太可笑了。这和别人扇了你一耳光,你还拍手叫好有什么两样?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有个岛国在中国的钓鱼岛上建立了一座灯塔,我们就承认钓鱼岛是对方的领土吗?我们是不是就放弃了自己的主权呢?
在法院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中生有的判决下,第三人抢占我房子的违法行为“被”合法化了。
我申诉三门峡检察院抗诉,法院还照原判再判!
我还审诉,省高院也会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发回三门峡再再审,三门峡已再审而且还经审委会发回它们再审能改错吗?这不是笑话吗?法院顽固的坚持他们曾经做出过的错误的判决。为了求得一个公正的判决,十多年来我跑断了腿,花光了积蓄,被人误解为上访户,遭受不了解内情人士的白眼。但是我坚信,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事实总能战胜谎言,抢来东西不能合法拥有,这是我的坚持,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所以,我向社会上的正义之士求助,帮帮我走出困境!
事实情楚证据确凿,求社会有识之士正义之人转发评论。
求助人:赵书明
电话:13140561549
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偷的、抢的东西是非法的,不能据为己有,要物归原主。然而在河南三门峡市渑池县偏偏就发生了这样的咄咄怪事,有人抢了别人的东西,一占就是十几年,原主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居然说,他已经事实占有了,你就让给他吧。
真是岂有此理,按照这个逻辑说起来,我们也不用主张钓鱼岛的主权了,黄岩岛也可以让出去了,这样可以吗?
我叫赵书明,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仁村人,2001年我交款购买村里在建中的一间门面房。第二年,即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房子建好还未正式交工的时候,村民王某偷偷把东西搬进去,强行占有本应属于我的房子,第三天多给工业公司【末登记注册没法人资格法院取证】我在与王某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02年3月起诉村委、第三人。
渑池法院一审作出了较公正的(2002)渑民初字第367号判决。没想到第三人上诉、三门峡市中院发回重审,渑池法院竟然罔顾事实,做出了截然相反的(2003)渑民初字301号判决。
我不知道为什么渑池法院会作出了180度的大转弯,在这背后有什么原因或者什么交易,我也不能知晓【审案中法官给我要钱我没给】,我只能把判决书中的疑点一一列出来,让大家雪亮的慧眼来看个究竟。
疑点一:第三人交款“租”房怎么能变成购房!
在村里建房子之前,第三人也曾向村委交款,但是缴款单上交款的用途为租房的“租金”,怎么能据此认为第三人有购房行为的呢?
疑点二:第三人预租的房子和我购买的并非同一间房子,怎么能指鹿为马,把我的房子判给对方呢!
我交款购买的门面房是“剧院门口”西一号,第三人缴款单上注明的门面房是“小学门口”门面房。
这两处门面房并不相邻,甚至相距甚远。
“学校”在马路以北,“剧院”在马路以南,中间不仅有马路相隔,东西直线距离还有60多米。
法院判决书界定的房位是“剧院门口”西一号, “渑民301号”判决竟然把这间房判给第三人所有,这不是指鹿为马是什么?
疑点三:副书记比书记签的协议更有效吗?
“渑民301号”判决认定王文军与我签协议时不是村主任,因此我的协议是无效的。王文军当时担任村支书,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当时村委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有当时的村委主任书面材料为证),村支书签订的协议怎么就不能代表村委了?
说村支书签的协议无效,那么与第三人签协议的李全军是什么人呢?李全军是村副书记,也不是村主任。凭什么认定村支书签的协议无效,不予采信,而副支书签的协议就合法有效呢?
疑点四:我的购房款去哪儿了?
渑池法院说王文军收我的2.2万元购房款没有入账,因此认定我购房协议无效。在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表明,王文军一共经手向村里交款5.6万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证明这5.6万元中就没有我的购房款呢?凭什么说我的2.2万元村委账面未显示呢?
疑点五:剧院门口的房子应该归谁?
村书记王文军收了我的购房款,写了收条加盖了村委公章,明白写明是买“剧院门口西第一间房”。
在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表明:在本次购房中,王文军名下的一间门面房,恰恰就是我购买的“剧院门口西第一间房”。
然而,村书记王文军在这次村里建房、售房的过程中并没有购房的意向,他也没有出资购房行为。
这间门面房本来就是我买的,我已经向村里交过房款了,王文军当然不会再交一遍钱。
到这里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这间房本来就是我订购的,只是不知什么原因,登记成了王文军的名字。
第三人临时改变主意,想把租房改为购房,于是在抢占我的门面房的当月,匆忙和村副支部书记李全军签订了一纸购房协议,然后占有了这间房子。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协议的售房一方不是村委,而是工业公司,盖的也是这个公司的印章。这个村办工业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过注册,完全是非法存在的黑户,以这个非法公司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来说都是无效的,但是,但是,还是但是,这份由非法的公司签订的无效协议竟然被法院认可了,成为了认定第三人有机会占有这间房屋的证据之一。
面对这样的判决理由,我只能无奈的想到了一句话:“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河南法院真行。
我的“购房”收据抵不过“租房”收据;
相隔一条马路,相距60多米的两间房子被混为一谈;
副书记签的协议比书记签的协议更有效;
我交款的真金白银被说成了“没有入账”;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疑点六: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怎能作为判决的理由?
第三人不偷着入住我的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不顾法院人员多次阻止,对存在争议的房进行改造,本身就是蔑视法律、法庭的行为,法院居然还把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依据写在了判决书里,承认对方做得有理,简直是太可笑了。这和别人扇了你一耳光,你还拍手叫好有什么两样?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有个岛国在中国的钓鱼岛上建立了一座灯塔,我们就承认钓鱼岛是对方的领土吗?我们是不是就放弃了自己的主权呢?
在法院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中生有的判决下,第三人抢占我房子的违法行为“被”合法化了。
我申诉三门峡检察院抗诉,法院还照原判再判!
我还审诉,省高院也会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发回三门峡再再审,三门峡已再审而且还经审委会发回它们再审能改错吗?这不是笑话吗?法院顽固的坚持他们曾经做出过的错误的判决。为了求得一个公正的判决,十多年来我跑断了腿,花光了积蓄,被人误解为上访户,遭受不了解内情人士的白眼。但是我坚信,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事实总能战胜谎言,抢来东西不能合法拥有,这是我的坚持,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所以,我向社会上的正义之士求助,帮帮我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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