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水基〔2009〕28号
2009年9月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
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由项目业主将此纳入工程开工申请内容,一同报批。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九)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十)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凡新建的水利工程,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估)算中单独列项,进入工程投资。
(二)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业主、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提取,尽快落实到位,全额用于安全生产开支。对已完工经验收的项目,可不再提取该项费用。
(三)项目业主所需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在今后水利工程定额编规中修订完善;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设施建设,可列入专项解决。
(四)本文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水基〔2009〕28号
2009年9月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
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由项目业主将此纳入工程开工申请内容,一同报批。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九)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十)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凡新建的水利工程,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估)算中单独列项,进入工程投资。
(二)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业主、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提取,尽快落实到位,全额用于安全生产开支。对已完工经验收的项目,可不再提取该项费用。
(三)项目业主所需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在今后水利工程定额编规中修订完善;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设施建设,可列入专项解决。
(四)本文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