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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歌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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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秦 歌 研 究 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陕西省秦歌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由陕西音乐界、文化界、工人、农民、学生等社会各界秦歌研究人员、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学术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秦歌研究人员和秦歌爱好者,促进秦歌的普及、推广、发展和繁荣,培养秦歌人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振兴民族文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主管单位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文艺南路136号金地园02-706室。
邮政编码:71005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 辅导开展全省性秦歌的研究和创作活动,出精品、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率;
(二) 开展以秦歌为主包括与秦歌相关的各个文化艺术专业学术和竞赛活动,诸如曲艺、影视、歌舞、艺术教育、民间艺术等;
(三) 组织相关秦歌演唱,繁荣和发展文化产业;
(四) 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开拓民族文化,努力加强省内外文化交流,增进全国人民对秦歌的了解,为西部大开发、为我省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贡献力量;
(五) 组织培养秦歌研究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秦歌研究队伍,组织交流省内外秦歌研究信息,加强省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编印《秦歌研究》会刊及相关研究丛书;
(六) 编印出版会员的各种与秦歌相关的研究成果,认真评价和宣传会员的各种艺术实践活动,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秦歌专业研究人员(理论研究、演唱、演奏、作词、作曲)、群众文化工作者、民间艺术家、民间艺人、文化艺术工作者以及教育和文体工作者等社会各界,并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支持秦歌事业的企业家和有关人士;
(五)凡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批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团体会费,所提申请被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成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两名成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经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 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学术讨论会和专业演唱及其他专业活动;
(三) 本会定期向会员赠送本会编印的会刊、丛书和有关文艺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享有本会为之组织的名家演出活动、团体旅游和义务宣传等便利条件;
(七) 逐年在本会会刊和有关宣传媒体上公布其成就及其他成果。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缴纳会费。每位成员都有为本会联系个人和企业赞助,积极组织本会活动经费的义务;
(五) 凡会员从事文艺活动的,在我会组织有关文艺活动时,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作品或义务演出;如这些作品被义卖、销售或拍卖(包括义演结束)后,本会将按照规定付给个人应得报酬,其余收入归会;
(六) 为发展秦歌事业,每位会员必须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供资料,群策群力提供智力成果,团结一致,办好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八)有丰富的文化艺术知识、文史常识,并具有歌曲知识及爱好。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本会会长负责本会全面业务管理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盘点,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2016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秦歌研究会
                      二零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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