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聊城市集中供热总体规划,解决城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聊城市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设施配套费由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55元(含一次网30元、换热站及二次网25元)。实行分户计量的每户另加不超过2000元(按用热计量装置的实际招标价格及维护费费用收取)。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开工项目相关手续时一次性交纳,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供热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或重复收取。即建设单位在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时,房价中应包含供热配套费,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再单独向购房人收取供热费用配套费(暖气开户费)。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实行分户计量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护、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收费标准聊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