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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修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将它命名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后边沁
将它命名为国际法。它是一部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特征为:1、主体为
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名族;2、调整对象为国家关系;3、制
定方式为协议制定: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4、实施依靠法律的拘束力和强制力、
主权国家的自觉、个别和集体行动。其效力根据是国家意志、国家之间的协议或
承诺。
学派之争
自然法学派:法律本身是自然法。规范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效力根据来源于上
一级法律规范,最高规范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社会连带学派认为国际法
主义由于连带关系产生共同需求,为了达成合作关系而制定国际法。
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是人定法,是国家同意的,体现于习惯或条约之中。政
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政策的实施要靠有效的控制,实
力强的国家的外交政策处于支配地位。权利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
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国际法根据。
近代国际法:
1648 年,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标志着近
代国际法的形成。影响近代国际法的其他因素有:1、《战争与和平法》2、资产
阶级革命;3、国际会议与国际法的编纂:1899 年和 1907 年的海牙和平会议。
现代国际法:
一战后:国际联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的国际组织。国际常设法院是第
一个国际司法机构。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在法律上废除战争。
二战后:主体扩大、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领域和内容扩展、编纂加强。
中国与国际法
1864 年清政府与文管总教习丁韪良把美国惠顿 1836 年的《国际法原理》译
为《万国公法》
国际法主体
即国际法律人格者,是能直接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且能通过国际求偿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实体。
条件是: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承受国际法权力义务的能力;国际求偿
能力。
公认的国际法主体有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
基本主体。
国际法渊源
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出自国际法院规约的第 38 条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
签订的书面协议,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的缔约国往往是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可以创造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契约性条约只在当事国之间
适用,只为当事国设定权利和义务,不管是造法性条约还是契约性条约,只要是
合法有效的,都是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是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和通例,是国家之间的默示协议,是国
际法上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有:物质要素——一般的实
践或通例,时间上的持续性,性质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广泛性;心理要素:一
般通例要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国际习惯的形成依据有:国家之间的
外交关系;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实践;国家的内部行为。
一般法律原则也是独立的国家法渊源,也是直接渊源,但是次要渊源。
此外还包括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从学说上看:一元说持两种态度,一者认为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法律分为
多个等级,下级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上级法律,而国际法在国内法之上,国内法的
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并认为条约必须遵守;一者
认为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
国际法是国家的对外公法。
二元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具有平等地位,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并不
会产生真正的冲突。中国学者认为:1、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在主体、调整对象、效力根据、渊源、性质等方面都不同,国际法是对等关系的
法律,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2、国际法与国内法紧密联系,国内法应该执
行国际法的规定,但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内法,国家应遵守善意履行国际法原
则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联系。
从实践上看,国家实施国际法往往需要通过转化和采纳两种方式将国际法纳
入国内法加以适用,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解决方式也不同:优先适用国际法;
优先适用国内法;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和谐解释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
法律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侵犯原则,不
干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主权:国际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不侵犯原则:即禁止使用
武力原则,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方式干涉别国主权独立
和领土完整,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
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保障。不干涉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实质上属于别国的内部管辖事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
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干涉的形式有经济干涉、军事干涉、外交
干涉、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互补侵犯;互不干涉
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1-01 01:51回复
    这个帖子不应该出现在国际法吧吗?


    IP属地:河北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7-01-0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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