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本人父母在2004年在当地镇中心街道购买二层住宅一套(城镇的房子都是连起来的参考连体别墅)就是原房主有9间上下二层的连在一起的房子!他将其中两间卖与我家!房款付清后双方只签订了购房的一个字据!父母在外打工,直到2009年才有时间回来办理房产证,但是原房主不肯出示原房产证给我父母办理过户,要求我父母必须的和他签订一份当初买房时未将二楼楼顶卖给我们的字据并公正后才肯帮我们办理过户!我父母法律知识淡薄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求教原房主这样做是否合法?我父母签订了那份公正是否可以挽回!万分感谢各位律师!谢谢!房子就两层,由于我们房子互相连着,原房主能上我家房顶并在上面对方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