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托政办字〔2015〕67号),我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负责,原登记机关不再行使登记职责。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2016年7月1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启用“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之前使用的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专用章不再使用。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设立在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0471-8565556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托政办字〔2015〕67号),我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负责,原登记机关不再行使登记职责。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2016年7月1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启用“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之前使用的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专用章不再使用。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设立在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0471-8565556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