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专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和服务做出规定。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清真食品的规范管理。
截至目前,有20个省(区、市)将清真食品管理写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天津、河南、山东等4个省(市)制定了政府规章,此外,呼和浩特市等9个有立法权的市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单行条例,西宁、广州等2个市出台了政府规章。这些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颁布实施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市场准入方面,许多地方建立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生产经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或备案;在日常监管方面,对清真食品的招牌、标识、名称、包装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藏工具等,明确规定禁止有禁忌的内容;在监督检查方面,有的地方立法明确了民族事务部门及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等措施。此外,各地建立完善清真食品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处置因清真食品引发、诱发的矛盾纠纷中的分工职责,为政府依法监管清真食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牢牢掌握3条原则:首先,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其次,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