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难上天
(冤假错案追究)
举报人:徐有信,男,1940年生,原籍兰考县人,现落户于郑州市,河南省劳模,原兰考县政协常委。电话:18339840378.
被举报人:邱进锋,男,汉族,兰考县法院民事法官。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邱进锋的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邱进锋在开庭前,多次向当事人索要现金。被我举报,他怀恨在心。在审理案件时,官报私仇,他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一、多次索要现金。2005年大骗子安秀兰(又名安氏),精心制造假现场,栽赃陷害,将我儿徐东良告到兰考县法院。由大昏官邱进锋主审此案。在此期间,邱多次向我方索要现金,一不开发票,二不打收条,被我举报。在上级压力下,邱被迫退回了非法所得,但他怀恨在心,决心官报私仇。
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枉法栽判。开庭前,我方申请法院到开封市眼病医院调取了原告在此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首页记录的非常清楚,安氏(原告)入院的时间是2005年2月28日14时(见附件1)第一页病历记录更加认真,原告左眼受伤时间是入院前4天(见附件2),即入院前96小时。而原告到我儿小卖店买炮的时间(即制造假现场时间)是在她入院前40小时(见原告民事诉状第一页第12行)。前者是96小时,后者是40小时,二者相差56小时。这充分证明,原告到我儿小卖店买炮时他的左眼已经受伤56小时了,这充分说明原告到我儿小卖店买炮是她精心策划,精心制造的假现场。
这是原始病历,是邱进锋亲自到开封眼科医院调取的。病历中的记录,是原告亲口说的,医生亲笔记的,它真实、详细而准确。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歪曲病历,在病历中还专门设计了可靠程度一栏。栏中清清楚楚地写着“可靠”二字(见附件2)。这更进一步说明它的真实性、可靠性。任何野心家也改变不了这一铁的事实。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原始病历,邱法官却不予采信(见2005兰民初字第484号第三页第15行)。这充分说明邱进锋为了官报私仇,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由于邱进锋官报私仇,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这场官司一直打了五年多,引起河南省高院的高度重视,高院决定提审此案。开庭前多次派人调查取证,案情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大量事实和证据,恰似巨大的“照妖镜”迫使原告现出了“原形”。
2009年7月29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见附件3)。原告自知骗局败露,理屈词穷,拒不到庭。同年11月11日,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的错误判决(见附件4),邱法官也终于现出了“原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河南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之规定,应依法追究邱进锋的法律责任。
以上所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敬请领导调查落实,为草民作主,匡扶公平正义。
附件:(1)首页病历 (2)第一页病历 (3)省高院传票
(4)河南省高院裁定书。
(冤假错案追究)
举报人:徐有信,男,1940年生,原籍兰考县人,现落户于郑州市,河南省劳模,原兰考县政协常委。电话:18339840378.
被举报人:邱进锋,男,汉族,兰考县法院民事法官。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邱进锋的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邱进锋在开庭前,多次向当事人索要现金。被我举报,他怀恨在心。在审理案件时,官报私仇,他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一、多次索要现金。2005年大骗子安秀兰(又名安氏),精心制造假现场,栽赃陷害,将我儿徐东良告到兰考县法院。由大昏官邱进锋主审此案。在此期间,邱多次向我方索要现金,一不开发票,二不打收条,被我举报。在上级压力下,邱被迫退回了非法所得,但他怀恨在心,决心官报私仇。
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枉法栽判。开庭前,我方申请法院到开封市眼病医院调取了原告在此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首页记录的非常清楚,安氏(原告)入院的时间是2005年2月28日14时(见附件1)第一页病历记录更加认真,原告左眼受伤时间是入院前4天(见附件2),即入院前96小时。而原告到我儿小卖店买炮的时间(即制造假现场时间)是在她入院前40小时(见原告民事诉状第一页第12行)。前者是96小时,后者是40小时,二者相差56小时。这充分证明,原告到我儿小卖店买炮时他的左眼已经受伤56小时了,这充分说明原告到我儿小卖店买炮是她精心策划,精心制造的假现场。
这是原始病历,是邱进锋亲自到开封眼科医院调取的。病历中的记录,是原告亲口说的,医生亲笔记的,它真实、详细而准确。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歪曲病历,在病历中还专门设计了可靠程度一栏。栏中清清楚楚地写着“可靠”二字(见附件2)。这更进一步说明它的真实性、可靠性。任何野心家也改变不了这一铁的事实。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原始病历,邱法官却不予采信(见2005兰民初字第484号第三页第15行)。这充分说明邱进锋为了官报私仇,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由于邱进锋官报私仇,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这场官司一直打了五年多,引起河南省高院的高度重视,高院决定提审此案。开庭前多次派人调查取证,案情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大量事实和证据,恰似巨大的“照妖镜”迫使原告现出了“原形”。
2009年7月29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见附件3)。原告自知骗局败露,理屈词穷,拒不到庭。同年11月11日,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的错误判决(见附件4),邱法官也终于现出了“原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河南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之规定,应依法追究邱进锋的法律责任。
以上所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敬请领导调查落实,为草民作主,匡扶公平正义。
附件:(1)首页病历 (2)第一页病历 (3)省高院传票
(4)河南省高院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