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今供职一家酒店,酒店今年6月被转卖,转卖期间辞退了部分员工且给予了1个月工资补偿。我没有被辞退,6月份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12月中旬,前几天上司叫我去一个和酒店毫无关系的茶座做相关工作,我没有去,然后就收到的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工作态度差,不服从安排。”通知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没有任何补偿的意思。我是那种内向沉默寡言型的人,酒店以为我老实人好欺负。 在酒店工作期间从没给酒店造成过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能通过劳动仲裁对酒店提出赔偿和补偿吗?
按照劳动法:我可以提出那些法律支持的补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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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青蛙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