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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我市农民工养老金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内部掌握)
为便于仲裁员处理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案件,凡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向仲裁委请求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的,在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之前,依据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和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暂按以下方法计算损失数额:
1、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该用人单位向农民工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
2、以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年限起算,最早从1999年6月1日起计算;
3、具体计算方法: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以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下: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基数(元)
1999年6月1日-1999年12月31日 310
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 400
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412
2002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 435
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465
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 465
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 545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580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640
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730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03-20 05: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