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吧 关注:67,508贴子:156,801
  • 2回复贴,共1
7笔付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向吴芳、杨帆共计支付27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483.69万元,应缴纳个税496.74万元。向舒满平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76万元,应缴纳个税55.2万元。
8、2012年2-7月世纪盛康分别向吴芳支付提成补偿款10万元、87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共计59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9、2012年12月世纪盛康向杨帆、舒满平支付共计1500万元,分别打款给杨帆指定的杨军500万元、刘伟300万元、舒满平150万元、吴萍275万元、宫潇羽275万元(具体银行开户信息见后附银行单据)。该笔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675万。


1楼2014-03-19 13:22回复
    吴芳必须将税款上交并接受司法审判。


    2楼2014-03-19 13:26
    回复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吴芳全家(包括其夫杨立及两个儿子)即拥有加拿大国籍,同时又没有注销中国国籍。保留中国国籍,就可以继续实施其在国内轻车熟路的诈骗银行贷款!一旦阴谋败露,尽可以一走了之。这是吴芳一举两得、进退自如的如意算盘!吴芳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而是通过自己的姐姐(吴萍)、姐夫(谢贵平)、儿子(杨帆)的名义注册!她担心自己的不法行为有朝一日败露,会产生连锁反应,使其苦心经营的骗局毁于一旦!亲属开办的公司骗取贷款,然后转移到国外,不出问题时,皆大欢喜。出了问题时,与吴芳无关,她在国内及海外的巨额财产才能得以保全!


      4楼2014-03-19 13: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