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笔付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向吴芳、杨帆共计支付27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483.69万元,应缴纳个税496.74万元。向舒满平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76万元,应缴纳个税55.2万元。
8、2012年2-7月世纪盛康分别向吴芳支付提成补偿款10万元、87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共计59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9、2012年12月世纪盛康向杨帆、舒满平支付共计1500万元,分别打款给杨帆指定的杨军500万元、刘伟300万元、舒满平150万元、吴萍275万元、宫潇羽275万元(具体银行开户信息见后附银行单据)。该笔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675万。
8、2012年2-7月世纪盛康分别向吴芳支付提成补偿款10万元、87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共计59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9、2012年12月世纪盛康向杨帆、舒满平支付共计1500万元,分别打款给杨帆指定的杨军500万元、刘伟300万元、舒满平150万元、吴萍275万元、宫潇羽275万元(具体银行开户信息见后附银行单据)。该笔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6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