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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拒绝公开审讯录像称其为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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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一起普通的官员受贿案,因审讯录像公开与否的争议,出人意料地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审讯录像该不该公开?
  背景:2008年5月26日上午,黄国超再次站在受审的被告席上。此前,黄已被诸暨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 年,这一次,他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二审。
  一审时,黄国超受贿案因公诉方诸暨检察院拒绝公开审讯录像,并称其为“国家机密”而备受媒体关注。
  在此次审理中,被告黄国超依然和一审时一样,当庭翻供,否认检察院的指控,称其在审讯期间的供述是在威胁、恐吓、欺骗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事实。
  这一次,绍兴市检察院同样拒绝公开黄国超的审讯录像,称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机密,还涉及个人隐私,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等予以拒绝。
  无独有偶,在浙江诸暨电力系统“窝案”中,周国凡及徐建苗受贿案中,两人也是当庭翻供,其辩护律师要求出示审讯录像的要求被拒,最终周、徐两人分别获刑14年和15年。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为检察系统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屡见报端,前有湖北石首原供电局副局长王崇高遭刑讯逼供致死案,后有江苏赣榆县原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死亡案。检察系统的审讯逼供与否引起社会关注。
  然而,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究竟要不要当庭播放,该不该公开?黄国超案似乎成了风向标。
  案件回放
  黄国超,1959年出生,此前为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200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诸暨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9月29日,诸暨检察院指控黄国超犯受贿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5日,诸暨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诉方诸暨检察院指控黄国超在2005年7月至2007年年初,利用担任诸暨市公路段段长之职务便利,在公路维护工程、沥青砼拌和基地合作项目及公路段日常工作中,先后9次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合计人民币近14万元。其中,仅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戴云潮就先后3次送给黄国超10万元。
  当天庭审中,黄国超当庭翻供,推翻了之前在审讯阶段的供述,否认了所有6项指控,并称其在审讯时的供述及签字都是在威胁恐吓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事实。
  对于黄国超的法庭陈述,其辩护律师杨成煜要求公诉方当庭播放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证真伪。但公诉方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播放。
  诸暨法院最终对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未予支持。黄国超受贿案一审,经过三次开庭于2007年12月12日宣判,认定黄国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黄的当庭翻供导致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黄国超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5月26日,黄国超受贿案二审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黄国超依然否认了之前的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收受戴云潮10万元的供述,是诸暨检察院“长时间、不间断、轮番 ”审讯下逼出来的,是办案人员不断威胁、欺骗、引诱下编造的。
  黄的辩护人杨成煜律师还是要求绍兴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以辨真伪。但是,公诉方以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依然拒绝当庭播放。在此问题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拒绝播放的审讯录像
  多次庭审中,黄国超都当庭翻供。
  黄国超说,自2007年5月被诸暨市检察院传唤以后,他受到了“可怕的”刑讯逼供。除了言语上的威胁恐吓之外,还“不让我休息,连续审讯时间长达78小时”。于是,他在迷迷糊糊的情况下编造了一个戴云潮送给他钱的谎言,以求得片刻睡觉的机会。
  5月26日,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黄国超还是和之前的庭审一样陈述,“只要把审讯录像一播,有没有刑讯逼供,就知道了”。
  杨成煜在辩护中称,黄国超5月25日中午被诸暨检察院传唤,当天夜里十点多才立案,是“先抓人后立案”。诸暨检察院在未掌握黄国超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便立案,直接导致诸暨检察院在抓人后叫黄国超“自证其罪”,导致“刑讯逼供”, “逼取、套取口供”的发生。
  公诉方否认存在逼供并指出,黄国超的交待和其他证人证言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口供都是稳定的,这种情况足以证明黄的犯罪事实。
  诸暨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人认为,本案在侦查期间每次审讯都不超过12小时,不存在连续审讯,均是被告人主动供述后向证人取证,不存在指供、诱供,本案的侦查是合法的。
  杨成煜在每次庭审中都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请公诉机关当庭播放审讯黄国超时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以证真伪。杨成煜认为,连续审讯78小时应认定为刑讯逼供,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在非法的情况下取得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宣告黄国超无罪。
  不过,对于辩护人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认为“审讯录像属国家秘密范畴,控制范围只限于办案人员,不同意当庭播放,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观看的,可以提供”,以此拒绝了公开播放。公诉人认为根据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于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此外,公诉方还认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属于内部规定,其效力仅限检察机关内部。
  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最终诸暨法院没有支持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要求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公诉人也没有提请播放全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认为每次对黄国超的审讯均没有超过12小时,审讯期间均有一定的还押休息时间。
  一审判决书上还提到,“经合议庭观看部分录音录像,被告人黄国超每次在笔录上签字都是其一直能控制的情况下所为”。法院认为“辩护人认为这就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审讯录像该不该公开
  诸多的争议都围绕这一被拒绝当庭播放的审讯录像。
  《中国青年报》2007年11月6日报道了此案一审庭审情况后,掀起波澜,引起诸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为此,诸暨市检察院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结果证明检察机关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但仍有评论指出,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出现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不一致时如何采信证人证言的问题,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对于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孰优孰劣的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同样未作出规定。遇到这种情形时,控辩双方皆因立场不同而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让人信服的便是对犯罪嫌疑人录口供时采取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
  然而,直到一审宣判,关注此案的人士还是没有盼到审讯录像的公开。有律师质疑说,“检察院拒绝公开审讯录像,疑搞刑讯逼供”。
  之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更是上书全国人大,吁请制定统一规则,规范讯问录像公开制。刘子龙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庭审时翻供并在大庭广众面前指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刚好是制约黄国超翻供、证明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检验所取得书面口供真实合法的最好机会和唯一方式,也正是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所在。
无独有偶,同在诸暨,同是诸暨检察院,《南方周末》又暴出在侦讯时“疑似刑讯逼供”。
  针对诸暨电力系统窝案中徐建苗案件的审讯录像,刘子龙律师统计说,在所能看到部分残缺不全的录像中,责骂、威胁、围攻有29次,体罚11次,辱骂2次,欺骗诱骗6次,指令按其口述内容听写证词9次。《南方周末》报道说:据律师指认,这些说法得到证实。
  徐建苗案的一审判决书也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讯录像中,有连续审讯、言语激烈等情况”。
  对于审讯录像要不要公开,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
  其后,苗勇又在其博客上从查处职务犯罪的视角撰文《谈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当庭公开播放问题》,认为当前在庭审中不加选择地甚至全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机、条件极为不成熟。如公开不仅把侦查工作的一系列谋略都公开化了,或涉及其他案件线索及被告人隐私,甚至会影响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客观上制约了案件侦破率的提升”。
  杨成煜律师则认为,这是“荒唐的借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11月就公布,全国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4802次,难道他们都在“泄密”。
  据《检察日报》2007年11月14日报道,在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经验交流会上透露,“据统计,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在法庭上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4802次,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翻供理由都被依法认定不成立。”
  刘子龙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拥有国际水平的规则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对所有刑事案件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辅助证据附卷移送公诉、审判机关及辩护律师,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对于黄国超案件本身,依然有公众质疑,“一个县级市的公路段段长腐败案,以国家机密为由完全拒绝公开审讯录像,难以消弭公众的质疑”。一资深媒体人士认为,“一个录像或许将改变中国的审讯制度”。


1楼2013-11-27 11: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