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长统《昌言·理乱篇》说:东汉“豪人”不仅有“奴婢千群”,还有“徒附万计”【47】。“徒附”一词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无从考证其确切含义。但《昌言》既将“奴婢”和“徒附”并称,徒附应和奴婢一样也是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杨联升认为:“徒附”是豪族家“依附的小农”,主要“从事农作”,是“半自由人”【48】。唐长孺认为:“所谓徒附当即隶属豪人的封建依附者。”【49】崔寔《政论》:“上家累巨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崎岖,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50】文中“上户”无疑指豪族。“下户”,宇都宫清吉认为指“徒附”,亦即所谓“小作者”。宇都宫氏所说的“小作者”,专指丧失了自己的土地、不得不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51】。以上看法大致不错。而五井直弘又进一步指出:这种“徒附”与宁成所役使的“贫民”大体相同,与曹魏的“屯田民”也非常相似【52】。笔者认为,这是更为敏锐的观察【53】。
从曹魏政府与“屯田客户”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来看,汉末三国以后的依附农民“客”,应当是由“贫民”而非由“宾客”演化而来。《三国志》卷三十八《麋竺传》;“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僮客就是奴客。这种与奴连称的“客”,应当是麋家役使的“贫民”。《汉书》卷八十九《循吏·黄霸传》:“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豪族役使乡里贫民,不无可能。但从前引第五伦筑营壁,“宗族闾里争往附之”,樊重“赈赡宗族,恩加乡闾”,朱晖“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童仲玉“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等记载看,“乡里人”也是豪族团结依靠的物件,因而也常常受到豪族的赈赡。冈崎文夫认为:“宗族和乡党决不是对立概念”,“所谓‘九族’,可以认为也包含了‘州里’,反之亦同”【54】。刘增贵指出:“在古代聚落的基层结构中,邑里成员关系密切……形成休戚相关的共同生活圈”,因而“乡党的重要性不下于亲族”【55】。这些说法揭示了汉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56】。因此,豪族役使的贫民应该多是外乡人,他们后来被称为“客”,或许就是这个缘故。
除“贫民”外,奴婢也是东汉豪族田庄中的劳动者。学界的研究已经证明,西汉大土地所有者多役使奴婢从事生产。《史记》卷一○○《季布栾布列传》载:大侠朱家曾买“家僮数十人”而“置之田”。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之“遗册”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操锄”大婢、“将田操锸”大奴、“刍牛”小奴、“耕大奴”等若干人【57】。这是奴婢被用于田间耕作的铁证。汉武帝的算缗令、师丹的限田限奴之议和王莽的王田令,都将“田”与“奴婢”并提,则表明这种现象相当普遍。东汉的情形也大致相同,奴婢和田地一样仍是重要财产。樊重田庄中的主要劳动者就是“童隶”。马援诸子“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58】。薛包分家时,“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59】。济南王刘康“多殖财货……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60】。仲长统眼中的“豪人”则皆“膏田满野,奴婢千群”。东汉《郑子真宅舍残碑》有“宅舍奴婢财物”之句,《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有“平生素以奴婢田地分与”他人之语【61】。《四川郫县东汉残碑簿书》记录了二十几户人家的财产情况。其中除田、舍、牛之外,也有奴婢,如“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奴口、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奴立、奴口、口鼠,并五人,直廿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立,并……”。这些奴婢的主人都不太富有,“田”最多的有“二顷六十”亩,最少的只有“卅口亩”【62】。他们的奴婢不大可能只从事家务劳动,应当多被用于各种生产活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