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Surely it was a good way to die, in the place of someone else, someone I loved. Noble, even. That ought to count for something.
这无疑是个不错的死法,死在别人——我所钟爱的人的家里,甚至可以说,轰轰烈烈。这应该算是死得其所。
这句话是否是Richard亲手所写?
这句话是处于掩饰或者就为事实?
亦或是另有隐情?
[委托人]
Charlene
[案件背景]
[Richard] 与21号被 [Lillian] 发现死在1301号 房间,据调查房间的主人是 [Richard] 的前女友 [Charlene] ,两人一周前因为种种琐事意见不合而分手,因时间不长,[Richard] 的手中有 [Charlene] 之前给的此房间钥匙,并一直未归还。[Richard] 一直爱着自己的前女友并希望她能回心转意。而发现尸体的 [Lillian ]则是 [Charlene] 的闺蜜,因21号接到 [Charlene] 的电话让她帮忙打扫一下家而来到1301号房间。当然 [Lillian] 也由此房间的钥匙,是[Charlene]20号给她的。 [Richard]的尸体经法医检查,是因雨伞穿过心脏而死。雨伞经检察并没有发现指纹。[Charlene] 也承认这把雨伞并不是她的物品,其说法可信。而检查房间是发现了一张纸上面写的字如开篇所说,字迹亦与 [Richard] 很像,只是有些潦草。
那么,[Richard] 是自杀还是他杀?究竟谁是凶手?
[提示]
靠已经出现的两人以及警察和邻居找其他近期来1301房间的人,并经过调查找出凶手和作案手法。
[关键]
人物爱好及性格,动机。
[另]
如果询问当事人请在3L4L5L6L找相应人物询问,其他人物待被说出之后我会发楼供大家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