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裁判职责和申诉受理
17.1裁判长对比赛全面负责。
17.2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比赛场地及其紧邻的区域。裁判员对裁判长负责。
17.3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员的发球违例(规则9.1)。
17.4司线员负责宣判球在其分管线的落点是“界内”或“界外”。
17.5临场裁判人员,对其所分管职责内事实的宣判是最后的裁决。当裁判员确认司线员明显错判时,应予以纠正。
17.6裁判员应:
17.6.1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宣判“违例”或“重发球”。
17.6.2对在下一次发球前提出的申诉做出裁决。
17.6.3确保运动员和观众能随时了解比赛进展情况。
17.6.4与裁判长磋商后指派或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17.6.5在临场裁判人员不足时,对无人执行的职责做出安排。
17.6.6在临场裁判人员视线被挡时,执行其职责或判“重发球”。
17.6.7记录并向裁判长报告与规则16有关的所有情况。
17.6.8仅将与规则有关的申诉提交裁判长。
(此类申诉必须在下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果该场比赛结束,则应在申诉方离开场地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