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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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里有一个优秀古建筑(政 府审定挂牌的),本来纳入市级文物名单,后来因为种种不为人知原因被勾掉了。
优秀古建筑现在还有原住居民,此地居委会发出通告,称为保护文物,该地区的住房改建组织部(其实你懂的,就是chaiqianban)要入住此民居,将其当做办公室,请问是否合法?
法律中的“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作何解释?上述情况是否符合?
居委会是否有权利征用一部分文物一段时间的使用权?
只凭基层自治组织的通告,是否可以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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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亲还请积极回答下,其实这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托我问的,他们家现在就是这个情况,敏感的话题我们就不谈了,我只是想为保护文物尽一份绵力,就说居委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要依法承担责任?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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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里有一个优秀古建筑(政 府审定挂牌的),本来纳入市级文物名单,后来因为种种不为人知原因被勾掉了。
优秀古建筑现在还有原住居民,此地居委会发出通告,称为保护文物,该地区的住房改建组织部(其实你懂的,就是chaiqianban)要入住此民居,将其当做办公室,请问是否合法?
法律中的“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作何解释?上述情况是否符合?
居委会是否有权利征用一部分文物一段时间的使用权?
只凭基层自治组织的通告,是否可以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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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亲还请积极回答下,其实这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托我问的,他们家现在就是这个情况,敏感的话题我们就不谈了,我只是想为保护文物尽一份绵力,就说居委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要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