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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和“语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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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语言(常简称为方 言)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中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所谓的“语言”和“方言”进行定义时,无论是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 理解性”的判别标准,或者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我们都无可避免地会碰到相当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难性。因此,多数人同意,在实际操作 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其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 “标准化方言”);如果某种语言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则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非标准化方言”)。


1楼2012-09-09 17:14回复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虽然一些语言学者曾经提出种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语言之所以称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缺少适当的书面语,语言未达到准确描述的程度;
    语言使用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
    这些语言受到歧视;
    同一民族(或国家)拥有多个语言系统。


    2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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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在一些情况之下,对于语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仅是语言学层面上的问题了


      3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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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也就是说,相对于“方言”而言,“语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4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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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现代某些社 会中,人们会人为地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一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在 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方言。以中国所使用的“普通话”为例,中国的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就这样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征 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5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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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的语言学者会试着 依寻社会语言学的定义,将“相互理解性”视为是判断“方言”或“语言”时最重要的一个判准。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会使用甲语言,在不用另外教导的情况下, 他也可以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这个乙语言就可以被视为是甲语言的方言,或者甲语言可以被视为是乙语言的方言。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甲语言和乙语言都被 视为是另一个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被称之为“语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语言的人无法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甲语言和乙语言就是不同的“语言”,而不 是“方言”。


            6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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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 第一个难题在于“语言差异的连续性”。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语言,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语言。然而,甲语言的使用者却 不了解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语言。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基本上是一个连续体,并不存在一条明晰而可以一刀两断的界线。


              7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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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如果是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甲语言的话,则很难界定这两个语言的关系视为是“方言和语言”,或是不同的“语言”。


                8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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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理解性”不是十分容易定义的一个概念。只能理解书面语或口语的“半沟通”,不一定被认为是理解。


                  9楼2012-09-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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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来 讲,由于瑞典语是芬兰公立学校所教导的一个科目,所有的芬兰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语,因此他们也可以读懂一些丹麦语。然而,他们却在口头上完全无法理解丹麦 语。所以,以芬兰人的标准来看,我们难道应该宣称丹麦口语和瑞典口语是不一样的“语言”,但是丹麦书面语却不是瑞典书面语的“方言”。


                    10楼2012-09-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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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使用同一个语言 的不同个体,其实也拥有不尽然相同的“理解能力”。一个人如果具备多语能力,和只具备单一语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没正式学过的语言上,就拥有 更好的机会可以理解其他语言。以一个没正式学过荷兰语、但却懂其他六种印欧语系语言(丹麦语、英语、德语、拉丁语、挪威语、瑞典语)的学者为例,由于精通 多种语言的关系,这个学者虽然完全没有学过荷兰语,却多少可以理解些许荷兰语。但是,对于只懂瑞典语的人而言,荷兰语是另外的一种“语言”,但是,对这个 学者而言,荷兰语却可能是瑞典语、德语或者是英语的“方言”。


                      11楼2012-09-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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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很多历史语言学者,则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着手,将“从某个历史上比较久远之沟通媒介发展出来的口语形式”称之为“方言”。比如说,以这种观点而言,属于罗曼语族的语言就被视为是“拉丁语”的方言,而现代希腊语则被视为是“古希腊语”的方言。


                        12楼2012-09-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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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难题是基本观念的混淆。从这种观点来看,假设甲语言衍生自乙语言,而乙语言又是衍生自丙语言的话,那么,以乙语言为例,虽然她对甲语言而言是一种 “语言”,而甲语言则是一种“方言”;但是,乙语言却也同时是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是一种“语言”。这种操作方式显然会让整个概念系统变得复杂而 混淆不清。


                          13楼2012-09-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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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以“历史发展关 系”当作标准所界定出来的“语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间却不一定具备社会语言学者所强调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说,在将“承传关系”视为是判别语言或 方言之主轴的时候,作为“子语言”的“方言”,和作为“母语言”的“语言”之间,却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14楼2012-09-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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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语言”有可能会 同时产生一个以上的“方言”,而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变化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某两个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不亲近的“方言” (根据历史语言学者的定义),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他们和其他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亲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还要高。以同属于罗曼语 支的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为例。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相似性,就比他们和法语之间的相似性高得多,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意大利语和法 语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西班牙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都比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关系要密切的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法语在历史上变化的速度比较快, 而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变化速度比较慢,所以他们两者之间反而拥有更多共享的语汇。


                              15楼2012-09-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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