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陶汝坤,携带一瓶打火机油来到周岩家,破门而入,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不停叫嚣“去死吧”。”无论行为上还是语言上都是主观故意的要致被害人于死地!属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周岩一声惨叫,闻讯的小姨赶来惊慌的用被子将淹没周岩的大火扑灭,并拨打120抢救和报警。”由于他人抢救及时,爱害人免于夭折!
“期间,陶汝坤在旁一直无动于衷”,没有悔改和抢救行为,任由事态发展,导致被害人“周岩在安医大附院重症病房经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势已极为严重,其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一只耳朵也烧掉了,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完全面目全非。”其犯罪情节至少不能算做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