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链,证实我在入院时及入院前的事故发生时只是皮肉扎伤,活动性出血,只需缝合伤口治疗即可痊愈,但经安图县第三人民医院的门诊检查扩容,造成腘动脉损伤出血,手术时又给弄成完全断裂,断裂后又找不到,翻身后找到又没弄好,冲洗、修整、缝合水平、等等问题,使吻合处血栓形成,导致最终截肢,弄残。
五、关于病历涂改伪造问题:
1、辽宁省**厅的文检报告证实:手术志愿书最后一行文字是在其他字迹书写后添加书写形成。
2、①《住院病历首页》上伪造入院时间为13时,但化验单上的时间和入院记录所记录的活动性出血2小时入院以及原一审判决书第10号证据所证明的在荒沟林场卫生所治伤时间上午9时,证实入院时间是上午11时。
②该《首页》上伪造了抢救次数为“2”,但病历材料中无抢救记录或抢救时间和用药记录加以证实。
③《住院病历续页》第2页上的“入院诊断”:“左侧腘动静脉损伤,失血性休克”是变造出来的。
⑴入院诊断至少要在门诊检查以后才能写出,但在门诊检查扩容时已经给造成腘动脉损伤。
⑵入院时无失血性休克
一入院记录第7行记录:尿量减少。既往体健,否认肝炎、结核病史,家族中无传染病及遗传病史(注明:能进行语言交流)。第13行:双侧瞳孔正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专科情况:左膝部内侧肿胀、活动性出血,明显压痛,活动尚可。
二原审判决书第18号证据证明:堵塞伤口时因疼得受不了,大叫,并要求把堵塞物拿下。
三“失血性休克”是需用药物等救治措施方可苏醒,病历材料中没有抢救记录,也没有有关抢救时间和用药的记录,术前小结中也没有抢救失血性休克的医疗行为记录。
这些足以证实这两个诊断是变造出来的。
3、①病历材料中多处书写:交待病情、血栓形成、造成截肢、后果自负、家属理解、嘱转上级医院治疗、家属拒绝等,这些都与客观实际不符,我的亲友都是正常人。②原审第16号证据是我要求转院被院方拒绝时所有在场人的所见,且可互相印证,其中的宋艳与我非亲属关系;第15号证据中的证人是当地村卫生所的医生,与我非亲友关系,只是证明邓玉华于2002年5月24日向其询问长春哪家医院治疗骨外伤比较好,说是他小舅子要转院;第14号证据,邓玉华证明根据医生的要求进手术室帮助医生翻杨文俊身子的事实和为杨文俊转院向王传志打听过长春治疗骨外伤医院的事实,与马先生在手术室中所说和第14号证据互相印证;第30号证据是董月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第一次复印病历被拒绝和第二次复印病历时的经历,证明病历是伪造的。这四个编号的证据没被法庭采信,第15号证据不予采信找不出理由,就是不采信。第30号证据不被采信的理由是“被告有异议,原告又无他证”,难道辽宁省**厅的文字鉴定不是证据?病历材料只能为被告医院作证而不能反过来成为患方的证据?
六、2007年4月23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建议函),从实质上已经改变了2006年4月6日吉林省医学会(2006)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该意见书正文第二行是这样写的:“鉴于原告人对安图县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2002020号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2003年4月22日经辽宁省**厅刑事科学技术处作出的文检鉴定存在‘后添写文字’等情况。证实该病历中存在不真实的问题,这样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个结论证实了吉林省医学会吉医鉴字(2006)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因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不具有(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中规定的判定权利,所以才建议参照(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对本起医疗事故及责任程度进行判定。而判定的结论,则必然改变吉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
七、判决所依据的2006年4月6日吉林省医学会(2006)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吉林省医学依据原有鉴定材料第二次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一次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在该鉴定书中,分析意见1、该患入院诊断明确,抢救及时,措施基本得当。患者入院时原发损伤危重,是造成患者截肢的主要原因。(1)入院诊断是变造出来的。(2)入院2小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反倒在门诊检查时,在不使用麻药的前提下,强行给伤口扩容,造成动脉损伤出血,将原来只需缝合治疗即可痊愈的伤口,弄成不得不手术缝合动脉治疗,还因没能及时交上押金而拖了2个小时的救治时机。(3)我的原发损伤只是普通的皮肉扎伤,不会导致截肢。我对这样的鉴定结论不服,这个鉴定结论出来后,一开庭我就向法院提交了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46条中华医学会继续鉴定的书面申请。
八、2007年7月11日,原一审法院重审开庭审理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以2006年省医学会议明确杨文俊医疗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作出无需再次鉴定的结论,剥夺了我依法举证的权利。
九、再审庭审中,原一、二审时医院方的代理人,现为该医院的副院长张洪斌(原一审判决书上没有写他、二审判决书将“斌”字改为“宾”字)、实施手术的医生马先士、弄坏我动脉的尹永刚,都成了医院方的证人——也就是“被告”成了“证人”。我现在只能期待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
十、下列两张照片是截肢前三个月和截肢时我的左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