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原)罪”本身及其所隐含的正义原则?《创世纪》只是把背弃上帝的吩咐而听从低级者的诱惑这一行为认定为罪,并且把惩罚罪行酬赏善行当作天经地义的。但是,我们又如何理解“背弃上帝的话语而听从有限者的诱惑”这种行为就是有罪的呢?我们又如何理解“罚罪酬善”原则是正义的呢?
我们首先要问:为什么“背弃上帝而听从有限者”的行为就是有罪的?上帝凭什么理由把背离其吩咐的行为判定为有罪?不求理解的信徒也许会回答说,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上帝是人的统冶者,因而人必须听从上帝的旨意,不听从就是犯上作作乱,是为有罪。问题是,既然人被创造为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他又如何能够背离上帝的意旨呢?更具体问,他如何能够不愿意服从上帝的旨意(wie kann er nicht dem Gott zu gehorchen wollen)?如果他没有能力去不愿意服从上帝的旨意,那么他也就不会背离上帝的旨意,因为他是按“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这个目的被造的。“原罪”的事实表明,人有“不愿意”服从的能力。或者说,如果相信“原罪说”,把原罪当作真的事实,那么,就必须确认,人有“不去愿意”服从的能力。简单说,人“能不(去)愿意”服从。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知道,人背弃上帝的吩咐是受了他者的诱惑的,那么我们要问:人是否被造得有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如果在被造的时候,人并没有赋得一种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人接受他者诱惑而背弃上帝的吩咐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就好象石头被放到水里就会往下沉一样。但是,谁会因石头往水里沉而谴责并惩罚石头呢?因此,如果人因没有能抵抗住诱惑而违背上帝旨意就是犯罪,并且对此的惩罚是正义的,那么这意味着“原罪说”及其正义观本身隐含着这样一种认定意识:即人在被造时赋得一种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也就是说,人有一种能力足以使自己“能不去愿意(不去想要)”诱惑物。
因为人有“能不去愿意”服从的能力,他才有可能听从诱惑者而背离上帝;同时也因为人有能力足以使他“不去愿意”诱惑物,而他却去愿意、追求诱惑物,从而背离上帝,所以他是有罪的。
现在急切要问的是,“能不去愿意”是一种什么能力?不管是“能不去愿意”服从,还是“能不去愿意”诱惑物,它指的就是人自己能够支配、主宰、决断自己意志(愿)的能力,而这在根本上也就是说,人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因有自由意志,人的意志才是自由的:人在意志上愿意(意愿)什么和不愿意什么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的决断。也就是说,人有自由意志,人置身于自由意志,首先就是指人能够把自己的意愿完全置于自己意志的决断之下。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能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能够决断不去听从它的创造者的旨意。既然可以对它的创造者说“不”,那还有对什么不可以说“不”呢!这是人的全部伟大品性之所在,然而,也是人的全部罪责之所在——对此我们后面将进一步讨论,现在要继续我们对《创世纪》的理解。
上面的分析表明,人在被造时被赐予了自由意志这种能力。人是按必须遵从上帝的旨意被造的,但同时人也被赋予了自由意志,即决断愿意服从或者不愿意服从的能力;上帝在造人时,也知道他会受诱惑,因为他是有肉身的存在,而不是纯精神的存在,但是,由于上帝给予他自由意志,使他有能力决断不去意愿、追求诱惑物,也即说使他有能力经受住诱惑,能够对任何诱惑说“不”。经上说,“你们受的引诱,无非是人普遍受的。上帝是信实的,必不让你们受的引诱超过你们能忍受的。”1其深意就在于:人赋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这使他能忍受住任何引诱——至少我们可以对这段经文作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