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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契约论与内圣外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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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社会学的观点


1楼2010-12-26 19:38回复

         自然法的理论根基是西方文化的本质--知识理性,而这是科学和神学能够共享的。我们可以从大量的对自然法阐述的理论中看到,动物状态(包括混乱和冲突)在自然理性的意义上是秩序,而社会状态在人的自觉理性上也是秩序,自然界的法与社会中的法是自然一致的,这种统一性就是关系和关系过渡中法哲学意义上的理性。
         真正具有理论意义的论述,是从社会结构如何区别于丛林状态开始的。近代大多数大思想家在他们的著作中,对人的社会性起源都进行了认真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这二个方面。对于理论家们,真正困难并不在于个人权利的起源--这是自然法理论的任务,而在于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和这种关系在现实社会性中的构造:从现代法哲学的观点看,个人是社会的本质,而权利和权力就是现实的社会关系,但从理论上弄清楚并不容易,其中关键在于个人的社会性如何从自然性中合理地导出,并将这种理论上的逻辑性吻合于社会现实中的体制结构,这就是契约论。
         实际上,契约论是一个半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是从文化传统、社会现象、政治现实等多方面,进行提取、抽象和理论演绎完成的。自然法与契约论之间并没有严格的演绎关系,大体上是在概念内涵方面对“共识”的直接征用,再进行理论上的发挥。比如,霍布斯就是这样展开的:“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霍布斯 利维坦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这样,就直接把自然天性的“自由”,经由“理性”这只上帝之手,点化为社会中的“权利”。他定义“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但这种集丅合式的转让并不是合同(Contract or Bargain)意义的契约,合同契约基于个人所有权的转让(参见周剑铭:中国思想与法哲学--社会制度文化论)。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上帝的理性由人的意志直接表现,人们由自己的意志自主而集丅合缔约,这实质上是盟约(协约或公约 Covenant),盟约基于精神意志。卢梭的论述与霍布斯大体相似,不同处在于,卢梭强调个人意志集丅合形成公意,即“主丅权在民”的权力,而霍布斯完全依靠自然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实际上,这两种性质的国家是全社会的制度性组织,这种盟约性质的契约论导致了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绝对权力,所以,霍布斯比喻为“利维坦”这样的国家机器。
         洛克的契约概念与此不同,基于财产权利转让的契约是合同,这种契约论产生了功能政丅府的概念。权利首先直接表现为财产私有的权利,而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契约基于对权利的让渡,权力关系在人与人的契约关系中形成,这种权力的产生是人的理性所赋予的功能,即从个人私有权利的让渡而组织成功能政丅府,这种功能政丅府产生的本质就是合同意义的契约论。
         从现代法哲学的观点看,两种契约论在理论上隐含着意志权力的国家与功能政丅府在起源上的不同,在以往的各种自然法理论或学派中,由于借重于西方理性的“自然”一致性,两种契约论没有得到明确的划分,无法理解它们之间的分别,更没有去分析它们后面的一致性,以至于在后继的思想和理论中,形成了难以理清的概念和论争,这甚至表现在现代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如美国宪丅政形成过程中艰难的谈判、争执,已经成为今天理论与实践中不断援引的丰富文库。尽管契约论得到了普遍的接受,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但仍然难逃虚构性的责难。
         对两种契约论的分析所揭示的国家与政丅府两者之间所隐含的起源上的本质不同,已经充分地体现在近代以来世界上各种不同的国家体制形形色色的差别上,实际上,功能政丅府所具有的合同契约性本质与权力国家之间的整合是由现代国家机制--宪丅政实现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理论能够全面而清晰地反映这种整合机制。揭示现代国家和世界政治模式构成的法哲学背景,需要一种大文化的视域,有不少学者从文化、特别是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和冲突的观点,讨论现代世界的格局,但是这种文化视域,仍是从西方学术的传统框架出发的,在西方法学理论中,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实质性分析都会归结到人性的分析,这种抽象性与科学的纯粹性并不相同,这样造成后来功利主义法学、实证法学、社会学法学、新自然法学等等分山头而立的情况。西方文化本质上的分裂性,无法提供文化本质整合性的理论根基,而儒学社会学能够以自身文化的境域,为现代法哲学提供这种全景式的视域。
    


    3楼2010-12-2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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