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